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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购买假币后使用的假币数额应当包括已经使用和准备使用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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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购买假币后使用的假币数额应当包括已经使用和准备使用的数额】[张顺发持有、使用假币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88号)]《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这里的“购买假币后使用”的假币数额应当包括已经使用和准备使用的数额。因为购买和持有、使用是一个连贯的行为,购买并已使用的假币如属于同一宗假币,就表明购买是为了使用。只要购买的数额构成了购买假币罪,那么通常也就同时构成使用假币罪,即应当适用《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因而把握“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中的假币数额,不能将使用的“数额”仅仅理解为业已使用的假币数额,还应包括准备使用但因各种原因未使用出去的假币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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