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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追诉期限应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而不能以侵害结果终了之日起算
来源:《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追诉期限应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而不能以侵害结果终了之日起算】[沈某某滥用职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34号)]滥用职权罪属于状态犯,而非继续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产生不法状态,即侵害结果,此后,侵害结果虽然一直存在,但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已经实行终了,没有持续,因此,追诉期限仍应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而不能以侵害结果终了之日起算。本案中,被告人违法行使审批权,致张某青的出生日期和身份信息被重新录入户政管理系统,使其抢劫的犯罪事实得不到及时追究。后又在张某青的征兵政审工作中不负责任地出具张某青符合征兵政审条件和无违法违纪及不良行为的意见,致张某青于2007年12月1日应征入伍服兵役等危害后果发生后。在危害后果持续期间,被告人再没有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追诉期限应从2007年12月1日起算,之后张某青继续服兵役至2011年9月才被抓获归案,这期间是不法状态的持续,而不是犯罪行为的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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