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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疑难之390:刑事立案后新法增加一档法定刑的,如何判断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本文插图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2009年挪用资金3050万元,2019年立案。因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把原来的两档量刑变更为三档,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档次,由此引发分歧。一是3050万元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二是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检察机关指控数额巨大(沟通过,不认为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不变更起诉)。合议庭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是“数额巨大”,应当在“数额巨大”的指控范围内比较新旧法,适用新法,过了追诉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先确定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果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则未超过追诉时效。旧法轻,适用旧法对被告人量刑。


研究意见:

一、关于挪用资金3050万元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无论是从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还是立法原意,抑或是从既往司法解释规定所体现的定罪量刑标准内在逻辑分析,3050万元都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截至目前,只要含有“数额特别巨大”这个法定刑幅度,尚没有一个司法解释在确定职务犯罪量刑标准时将3000万元以上的犯罪数额排除在“数额特别巨大”的范围之外。虽然在极个别案件中,基于特别因素考虑,有过将3000万元以上的职务犯罪数额泛泛认定为“数额巨大”的先例,但这种司法认定,有其个案特别因素,不具有普适性的参考价值。

二、关于立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认定依据

仅从立案而言,本案可以绕开“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分歧。这是因为只要按照旧法在追诉期限内立案的,就不存在超过追诉期限的问题。即使将来新的司法解释将挪用资金3050万元确定为“数额巨大”这一法定刑档,也因为本案2019年立案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公布,立案时依据的是旧法的规定(最高法定刑十年),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意味着本案系在追诉期限内立案。这类程序问题不同于实体法律适用。2016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出台前,大量职务犯罪案件等候新的量刑标准,由于新法在定罪量刑标准大幅提升,有相当一批已经立案的案件涉及追诉时效是否超过的问题,各地集中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遂发函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复函明确,新法出台前已经立案的,立案时依照旧法在追诉期限内的,即使依照新法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认定在追诉期限内立案。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在2019年已经立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关键要依照旧法审查立案时是否超过十五年追诉期限。如立案时超过十五年的,属于超过追诉时效立案,应当依法撤案;如立案时未超过十五年,则属于追诉期限内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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