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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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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代海业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48号)]缓刑考验不属于刑罚执行,缓刑考验期间不同于刑罚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是相对于刑罚已经开始执行而言的,没有刑罚执行也就无所谓“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而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间原判刑罚是否执行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无从谈起刑罚是否已经执行完毕。此外,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未曾涉及任何先行羁押的时间折抵缓刑考验期的问题。因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新罪属于不同情形,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因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实行数罪并罚的,均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或第七十一条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而应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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