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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不属于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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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不属于自动投案】[王洪斌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0号)]报假案,编造虚假情况,欺骗司法机关,不属于自动投案。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而不是与犯罪无关的事实或其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应是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或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如果在供述过程中推诿罪责,避重就轻,掩盖真相,企图减轻罪责,则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本案被告人随同他人到公安机关,谎称是被害人玩枪走火致死,其目的是开脱自己逃避法律制裁,属于报假案而非自动投案。在公安机关作了枪痕、枪支鉴定,证实被害人的枪弹伤不能由自己造成后,被告人才在第三次供述之后开始承认枪杀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更不属于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鉴于被告人系报假案而不是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开始阶段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因此,对其不能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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