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权威案例要旨】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点击获取➤200+份起诉状范本(可下载)

【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姜方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21号)]所谓翻供,应当是就犯罪构成的主要事实先前作了承认而后进行否认的行为,对不影响犯罪构成的次要事实先后作不同的供述不能认定为翻供。首先,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认定为翻供;其次,被告人对司法机关作了前后不同的供述,也不能轻易地认定其翻供;最后,一般来说,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实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心理,但是悔罪表现与被告人行使辩解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本案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案件的事实均作了与指控一致的供述,而在庭审中却辩称,其用刀砍伤被害人,是在受到被害人一家围攻殴打时才拔刀还击的,而在此之前,其一直供称是在受到被害人一人的殴打时就拔刀还击的,被害人家人是在其砍伤被害人后才赶到的。本案中,被告人砍击被害人是因被害人一人殴打被告人,还是因被害人一家殴打被告人,并不影响对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事实的认定,被告人对此作不同供述,是非根本性的,不应认定为翻供。

——推荐阅读——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326份文书大全(2022版,附下载方式)

点击阅读➤律师办理民商事业务操作指引大汇总!(共21件,2022.7整理)

点击阅读➤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汇编(2022.7整理)

点击阅读➤公司法律法规完整梳理版(2022年)

点击“阅读原文”学习精品法律课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