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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事前双方即有斗殴意图的,制止对方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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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双方即有斗殴意图的,制止对方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63号)]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有侵害对方的不法意图,双方不仅于案发前相互挑衅,而且均准备了作案工具;被告人在对方意图尚未显现,且还未发生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即持刀冲上前砍杀对方,此时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事实上属于一种假想防卫和事先防卫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与他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并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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