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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跨国犯罪案件管辖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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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犯罪案件管辖权的行使】[邵春天制造毒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40号)]在跨国犯罪中,要完全消除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极其困难,妥善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需要在遵循属地、属人等相关原则的基础上,考虑方便诉讼原则(即有利于证据的收集、犯罪的侦查以及惩治、改造犯罪分子);同时,案件的优先受理、犯罪人的实际控制等特定事实对确定管辖权有一定作用;当两国或多国对同一案件均主张或放弃管辖权时,应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本案中,虽然依照属地原则,我国与菲律宾均有管辖权,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本案应由我国管辖:(1)被告人为我国公民;(2)我国警方最先受理此案,我国公安人员除在我国境内收集被告人犯罪证据外,还参与了在菲律宾的侦查工作,由我国管辖有利于调查取证;(3)被告人在我国境内被抓获,已被我国公安机关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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