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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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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95号)]本案中,被告人为使渔船及本人摆脱困境而解开航标船钢缆绳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但该避险行为在消除自身危险的同时破坏了交通安全设施,使其他船舶的航行处于危险状态,在被告人自身正当权益得以保全的情况下,负有采取积极救济措施消除避险行为造成之危险的作为义务。被告人能够认识到避险行为引发的危险,有条件、有能力履行消除危险的义务,却采取放任的态度,属于不作为犯罪。司法实践中,不作为行为一般要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才构成犯罪,但破坏交通设施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属于危险犯,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只是作为量刑时加重处罚的情节,本案中被告人不履行消除危险状态义务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其他过往船舶倾覆、毁坏的危险,已经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先行行为是否合法,不能免除行为人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若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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