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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的,应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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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的,应依法从宽处罚】[李典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9号)]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削弱,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既有犯罪成分,也有病理性精神障碍因素,其主观上有一定的罪过,应当负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因疾病而削弱,主观恶性有所减轻,因此,其负担的刑事责任也应减轻。本案中,被告人因为泄愤报复窜入被害人住宅将其杀死,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在“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阿古敦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52号)]被告人犯罪时患有分裂型人格障碍,导致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削弱,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结合其精神障碍的类别和辨认、控制能力的程度,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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