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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在故意杀人犯罪中醉酒状态可根据具体情况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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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杀人犯罪中醉酒状态可根据具体情况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侯卫春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10号)]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社会危害性小于正常状态下的杀人,醉酒会导致人的辨认、控制能力降低,且醉酒杀人犯罪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事前无任何矛盾的情况下突然发生,人身危险性较小,所以一般情况下应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除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综合考虑以下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日关系较好,没有故意醉酒后实施杀人犯罪的预谋;(2)被告人醉酒与故意杀人之间只是一种偶然联系,主观上没有希望或积极追求杀人结果发生,主观恶性不属极深;(3)被告人之前虽有多次酒后滋事伤人的经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但均属于没有严重后果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剥夺饮酒条件或戒除酗酒恶习来有效遏制;(4)被告人案发次日清晨酒醒后主动将被害人送至诊所救治,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归案后能够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5)被告人虽有前科,但所犯前罪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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