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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残疾证”危害的到底是残疾人?还是某某的不得力?

2018-02-10 传递正能量☞ 截瘫之家

                                                        

                                                                

不少残疾人在网上出租自己的残疾人证,寻找公司挂靠。企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后,不用其上班,目的就是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各大纸媒、门户网站、广大网友都在讨论,沸沸扬扬,众说纷纭。沉淀将近两个月后,从事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梁潮辉先生结合自己的经验,对这一现象条分缕析,虽然忧深盼切,但持论不失客观公允。喧嚣之中,我们更需要冷静的思考,对于残疾人就业亦是如此。




为什么残疾人证会被出租

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出租残疾人证事件,大家都在剑指用人单位规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逃避社会责任。这虽是事实,但未免偏颇。

这里有个利益关系和利用价值的问题。

对于社会企业,租用残疾人证可以降低其运营成本。企业要生存,就必须盈利;而要盈利,就必须要在人才、管理、信息、成本等方面狠下功夫。租用残疾人证关涉用人成本与管理。

当然,大多数社会企业秉承“助残扶残”的道德理念,都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但是,个别社会企业却没有给予残疾人劳动者付出劳动、换取劳动报酬和参与社会活动的空间。究其原因,无外乎:歧视残疾人劳动者的陈旧观念依然存在;认为残疾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会影响企业效益;与各种残疾种类的残疾人劳动者缺乏沟通或存在沟通障碍,不用他们就可以避免管理工作复杂化;既拒绝招用残疾人劳动者,又不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采取这种“虚假用工”的不良做法。

政府也是这一现象的相关方。政府相继出台的《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着力帮扶残疾人劳动者,促进就业公平。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初衷,是为了形成鼓励残疾人就业、促进社会企业使用残疾人职工的社会氛围,确保残疾人就业权的实现。

但是,也有个别地方政府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甚至罔顾残疾人就业,这主要表现在:不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在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相关配套方面,认为无关轻重,可有可无;害怕“影响投资环境”,造成GDP及地方财政收入下降,从而制定一些有损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政府令”;存有“走关系”、“写纸条”等不利于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行为;个别地方残联仍“重收金,轻安置”,一味追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增长;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缺乏配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监管不力等。

残疾人当然的利益相关方。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广东省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的残疾人口有173.45万人,在业79.72万人,在业(已工作或已就业残疾人)率仅占45.96%。适龄残疾人就业情况,使人担忧。

残疾人难就业,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受自身文化程度、家庭误导等影响,对劳动就业有恐惧感、厌恶感或自卑感;就业形势严峻,残疾人由于自身原因,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力总体较弱,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的确艰难,而部分重度残疾或个别残疾种类(精神、智力等)几乎可以说就业无门。

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租残疾人证就可以足不出户,不劳而获,缓解生活的压力,有些残疾人自然是何乐而不为。

政府反思

出租残疾证行为大行其道,让残疾证成为“紧俏商品”,实质上还是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出了偏差,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走偏的后遗症。

  一方面,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直是一笔糊涂账,从未详细对外公开过,也让这笔钱没有真正用好,没能真正改善残疾人的就业形势,导致残疾人不得不为了小利而出租残疾证。用人单位也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很大意见,认为政府借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敛财,再加上企业的逐利天性,所以想方设法逃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另一方面,职能部门为了减少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成本,一般采取“只看证不看人”的办法,不会详细调查和了解用人单位究竟招聘和使用了多少残疾人员工。

出租残疾人证已是一个普遍社会现象。


最近一段时间,网上出现的企业为完成“指标”招“假工”,租用残疾人证的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也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的强烈关注。

笔者在不同学术会议或残疾人就业国际论坛上看到,总有中国同行向德国、日本、马来西亚等国外学者和专家咨询,“你们国家有没有出租残疾人证或残疾人在用人单位挂靠就业的吗?”国外学者和专家都对中国同行的这个问题感到莫名其妙,在他们的国家不可能存在这种违法现象。

据不完全了解,出租残疾人证已是一个普遍社会现象,在全国各地以不同形式存在,不同地区通过“或暗或明”等不同渠道进行“交易”。这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也严重违背了党和政府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初衷和目的。这种“中国式违法”乱象如不及时纠正和制止,那终究损害的是残疾人和用人单位的自身利益,危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公信力,破坏的是中国的法制环境和声誉。


出租残疾人证的危害



据调查,出租残疾人证在心智障碍者和中重度残疾人群体中普遍存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亲友、用人单位都认为这些人没有就业能力。把这些中重度残疾人挂靠在企业就业或出租残疾人证,是增加了残疾人的收入,是在帮助残疾人。这一错误认知对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造成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残疾人自我决定和发展

出租残疾人证的很多情况是由残疾人监护人或亲友做主,而不是残疾人的本意。这种现象在中重度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中尤为突出。很多残疾人监护人或亲友出于残疾人就业能力不足、外出就业不安全等因素,宁愿把残疾人养在家里,或安置到托养机构、康复机构照顾起来,阻止残疾人外出就业。由残疾人监护人或亲友做主,将他们与用人单位签约,把残疾人挂靠在企业就业或将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出租给用人单位,残疾人每月从用人单位领取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工资或《残疾人证》租金。这种做法美其名曰是照顾残疾人,增加残疾人收入,其实严重违背残疾人自身愿望,违背了残疾人参与社会、参与就业、实现自身价值的愿望,同时也助长了某些残疾人不劳而获的心理,阻碍了残疾人发展。

2、阻碍用人单位推进企业社会责任

据了解,绝大部分用人单位愿意接纳、招收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为社会尽一份责任。但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减轻照顾残疾人的责任和包袱,宁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招收残疾人就业。当知道通过残疾人挂靠在企业就业或租借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可以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有关税费后,就千方百计地把残疾人挂靠在企业就业或租借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通过这一运作,残疾人成了“香饽饽”,残疾人成了稀缺资源,企业都争先恐后的把残疾人挂靠在自己企业就业或租借残疾人的《残疾人证》。而把关心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脱离于企业发展。

3、破坏残疾人就业环境

目前全国各地出现的“残疾人挂靠在企业就业”或“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出租”乱象,其始作俑者是有关主管部门为了提高残疾人“就业率”。这一“掩耳盗铃”的促进残疾人就业措施,既破坏了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也破坏了残疾人就业的经济环境,还影响了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推行,更为严重的是危害了残疾人自身形象,出现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信任危机,造成用人单位只看到残疾人的缺点和问题,而忽略了他们的潜能和价值,导致企事业单位不轻易招录残疾人。


破解出租残疾人证的建议



1、提升残疾人自我决定能力

自我决定就是自己掌握自己的生活和命运。由于认知功能障碍和社会适应能力的缺损,加上我们特别的文化背景和传统观念影响,残疾人的自我决定能力没有得到顺利发展,促进残疾人的自我决定能力是引导他们走向独立生活、融入社区及满足个人需要获得更多尊重和自信的关键要素。

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精神,我们可以通过残疾人产品或服务提供,开拓残疾人就业机会,培养残疾人工作职业技能,建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及工作意愿,提升残疾人自食其力的信心和能力,努力实现残疾人独立性、生产性、融合性与和谐的人际关系。还可以通过残疾人生产劳动,提高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的接纳意识;帮助利益相关者建立对残疾人的正确认知,增进社会对残疾人的肯定和欢迎;增进监护人对残疾人的信心和支持度,通过环境改善和建立支持系统,让每一个残疾人充分享有自我决定的权利,真正以一个独立个体,充分参与到生产劳动中来。

2、增强企业社会责任

一个企业,尤其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必然是经济社会当中的一个强势群体,一方面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另一方面社会财富也更多地集中在这些成功的企业当中,它应该有责任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因此,作为社会公民的一种,企业和其他类型的公民一样都对社会负有伦理道德义务,可以并且应该帮助社会上的特殊群体。

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我们可以学习借鉴法国的做法,在法国,残疾人比非残疾人更容易找到工作,因为法国出台的一项残疾人就业保障法规定,20人以上的公营或私营企业必须雇用6%的残疾员工,否则要按名额交纳数额很大的基本金。权衡两者,不少企业更愿意招收残疾职工。此外,一些企业还建立了“公司保护人制度”,为每个残疾员工指派一名公司保护人,后者不仅负责处理残疾人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还要帮助他处理公司的人际关系,从而使其在公司获得一个最佳的职位。

3、建立残疾人就业支持服务体系

如何扶持残疾人,如何缩小他们与社会收入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最重要的就是为他们提供一个适合他们的工作岗位,让他们自食其力。因此,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是各级政府必须关注的社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训练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政府应该引导用人单位改变用人观念,残疾人虽然存在身体残疾,但他们存在巨大的潜能可以开发利用,有许多工作岗位残疾人还是能够胜任的,优先录用残疾人,是对这个弱势群体的帮助扶持,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谐与宽容。但是,有的单位宁愿多交钱也不愿收留残疾人,这是对残疾人的严重认知偏差。政府应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通过专业服务机构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支持,同时,在措施上派遣就业辅导员深入生产一线,为就业残疾人提供岗位支持和就业辅导服务,保证残疾人持续稳定的工作,让用人单位切实感受到就业辅导员的作用、残疾人的能干、政府的温暖。解决残疾人的后顾之忧,政府必须先解决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只有这样,他们才会安心和放心接纳残疾人,实现政府、用人单位和残疾人三方共赢,彰显社会的文明和谐与进步。

4、加大《残疾人就业条例》执行力度

2007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这不仅使残疾人通过就业、获得劳动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更为重要的是,残疾人参与到劳动生活中去,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有助于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理解支持和接纳,以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劳动关系。

《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颁布对残疾人就业发挥有力的保障作用,《残疾人就业条例》既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法律保障和组织保障,也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措施保障和服务保障;还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物质保障和资金保障。除了以上保障,还特别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有了《残疾人就业条例》,通过全国各地的认真贯彻执行,可以规范政府和有关组织在安排残疾人就业中的行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的实现,构建完善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要合理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问题,必然要发挥制度和政策的调控作用,以规划手段为前提,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加强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就业服务网络建设,以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造福更多的残疾人及家庭,早日消除解决出租残疾人证现象,还残疾人就业一片净土。

编者按

那么问题来了,我们到底要不要出租自己的残疾证呢?

欢迎大家踊跃留言,转发,点赞,共同探讨,为我们共同的愿望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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