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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杀害岳父母,还想继承无敌海景房?《民法典》送你两个字:做梦!

法拉理 2021-07-01

一起爬山吗?




不了不了,还是保命重要!


随着网剧《隐秘的角落》的热播

“一起爬山”梗火爆全网


该剧除了彰显人性的隐秘面

同时多处涉及到了法律层面


很多网友对

戏中张东升将岳父岳母带去爬山

并将其推下去的一幕

深感惊悚和恐惧



女婿杀害岳父母后,还有继承权吗?


本期嘉宾: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州云普法团队成员 杨满玉律师


杨满玉律师:根据民法典,继承权依据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指定而产生。前者为法定继承权,后者为遗嘱继承权。法定继承权的取得需要两个法律事实:一是继承人出现,二是被继承人死亡。


在《隐秘的角落》剧中,张东升的岳父母“意外”去世,推测其未留有遗嘱,此时应为法定继承方式。徐静(张东升之妻)作为其父母的独生女,因剧中未提及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尚健在,推测徐静即为其父母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其父母突然离世后,从剧中推测其殷实的家境,父母的大House、满屋的古董字画等应为徐静全部继承。


然而因为该继承发生于徐静与张东升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静之父母走得匆忙又未留下全部家底都留给女儿一人的遗嘱,故上述遗产应作为徐静与张东升的夫妻共同财产。


接下来,徐静突然离世,徐静与张东升亦无子女,故张东升作为配偶成为徐静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那么,徐静先前继承其父母的遗产部分以及剧中二人的无敌海景房等均归张东升一人继承。



就这?

女婿实施犯罪的同时

还顺带完成了遗产继承大业?

《民法典》送你两个字——做梦!


张东升属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继承权绝对丧失!


杨满玉律师:《隐秘的角落》剧中东窗事发,张东升作为妻子徐静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却也是杀害徐静及其父母的凶手,结合以上内容,我们对号入座一下,张东升的行为属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继承权绝对丧失,上述谈到的遗产继承大业也即化为泡影。


继承权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有继承期待权)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继承人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女婿丧失继承权,最终家庭财产归属谁呢?


杨满玉律师:《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用于公益事业”,符合社会公众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收归国有的后续立法规制的合理预期。



主持人:有没有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主张继承?如果有亲戚,可以分得一杯羹吗?


杨满玉律师:《民法典》将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被继承人的侄甥也可享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简单来讲,侄甥享有代位继承权的条件有三:


1.法定继承,即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遗赠协议;

2.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晚辈直系血亲均不继承;

3.侄甥的父亲或母亲(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民法典时代!遗产继承这么办!


一、遗产范围空前扩大

现行《继承法》当中,遗产范围使用列举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而民法典草案则不再进行一一列举,而是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二、代位继承扩展到侄甥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制度的一种补充,解决的是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所出现的遗产继承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两相对比可知,代位继承的范围大为扩展了:新增了关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的内容。


三、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样一来,《民法典》中规定的所有遗嘱形式,其效力均属于同一层级。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在后立遗嘱,都可以视为是对任何形式的在先遗嘱的变更或撤回。遗嘱的效力,也不再受制于是否经过了公证。


四、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针对丧失继承权的规定,新增了“隐匿”行为,即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两种极其严重的行为外,对于其他行为,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立遗嘱人可以选择原谅、宽恕子女的上述不当行为,体现了被继承人支配自己身后遗产的自主意愿,不再过多的受制于法律的权利限制条款,充分体现出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填补了我国继承法方面的空白。

 


《说法》栏目由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法宣办、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联合推出。近日推出“民法典”系列特别专题,各位网友如有相关的法律问题需咨询,点击“广州司法问律师”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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