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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孩被送去合肥特训学校“戒网瘾”2天后死亡,涉事学校5人被刑拘

江淮正道 2021-07-23


▲18岁少年李傲生前的照片  家属供图


18岁男孩

被父母送到戒网瘾学校两天后,

   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

被害人李傲符合因

高温、限制体位、缺乏进食饮水、

外伤等因素

引起水电解质紊乱死亡

10月15日上午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

公开审理此案

被告人罗某、张某祥、

王某、孙某某、张某

出庭受审


点击查看庭审现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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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份,安徽少年李傲被家人送去合肥一家特训学校戒除网瘾,两天后,母亲刘女士看到的是儿子冰冷的尸体。


庭审过程中,各方围绕是“非法拘禁”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等问题逐一论辩。特训学校负责人罗某以及张某祥、孙某民、王某、张某等四名教官也出庭受审。和李傲同期“被特训”的22名学员的证言也以笔录的形式出现在庭审现场。


检方表示,被告人罗某、张某祥、王某、孙某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张某祥、孙某民、张某非法拘禁他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张某祥、孙某民应予数罪并罚。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特训学校宣称戒网瘾


 经法院审理查明,罗某于2016年3月14日在合肥市注册成立安徽正能教育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7年5月18日,罗某租赁庐江县白山镇兴岗村新农小学校舍,并以“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的名义对外招生。学校对外宣称可以通过隔离封闭式的成长辅导戒除青少年的网瘾,解决厌学、叛逆等成长问题。


 张某祥、孙某某、王某、张某均在罗某经营的安徽正能教育学校担任教官,负责训练学生。


 记者查询发现,注册成立仅两年的“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在招生时却宣称,“办校九年来创安全事故0记录,家长满意度100%,学生转化率100%,绝对保证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


 在和合肥正能教育学校签订合同时,刘女士对儿子李傲的描述为“上网、脾气浮躁”,同意对李傲进行“180天的隔离封闭式成长辅导”。在这份总费用22800元的合同中,李傲父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辅导中心的正常辅导,否则将视为放弃辅导,并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2017年8月3日,刘女士把李傲交给了学校,希望他通过6个月的学习能够“回归正途”。临走时,罗某承诺:没有电击治疗,也不会打骂孩子。


少年拒绝接受管理

被铐在窗户顶端横条


在庭审中,罗某等人供述,2017年8月3日下午,罗某、张某祥、孙某民三人将李傲强行带离临泉县,并于当晚九点左右回到学校。因李傲拒绝接受学校的管理并要求回家,罗某遂安排张某祥和孙某民把李傲关入禁闭室,并将李傲双手铐在禁闭室窗户栅栏最上面横条上,由张某祥、王某、孙某民轮班看守。


“进校先关禁闭,是合肥正能学校对待不服从者的常用手段。”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和李傲同期“被特训”的22名学员,也出具了证言证词。有证词显示,2017年6月9日,罗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与另一被害人王某轩的父亲签订“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委托协议书》,后强行将王某轩从家中带至学校接受训练。同日,因王某轩在训练中跑回宿舍休息,罗某将王某轩关在禁闭室约十二小时。因不服从管理,王某轩分别于6月14日至6月16日被关在禁闭室约两天;6月28日至7月1日被关在禁闭室约三天。其间,由罗某、张某祥、孙某民、张某等人分别看守。


“开庭的时候,一位教官说只是用扫帚条轻轻地打李傲的屁股。这根本是胡说八道。”刘女士说2017年8月6日,她在殡仪馆里看见的李傲头部、背部、胳膊、小腿青一片紫一片,“全身上下都是伤”。


经法医鉴定,李傲符合因高温、限制体位、缺乏进食饮水、外伤等因素引起水电解质紊乱死亡。


刘女士介绍,案发至今,罗某及其亲属没有道歉,也没有任何歉意的表示。“家人至今还在悲痛中无法自拔,我也一直没有回老家,他爸爸头发都白了。”刘女士说,自己一定要为李傲讨回公道。

 

▲合肥正能教育学校一名老师正在跟一名学员谈话。受访者供图    



▲2017 年8 月18 日,新京报报道“男孩戒网瘾身亡案”,包括学校负责人在内5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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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1

特训学校负责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


刘女士律师认为罗某推卸责任,不符合自首要件;检方认为属自首


庭审中,罗某律师曾提出,罗某发现李傲身体异常后,积极救治并有自首行为,要求从轻量刑。对于这一说法,刘女士表示拒绝接受,“教官孙某民发现孩子身体不对劲之后就告诉过罗某,但是罗某没有听,仍把孩子关在禁闭室。如果当时及时救治,说不定还能捡一条命,哪怕是植物人,好歹也有口气在。”


“报警了之后没有跑,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以自首对待,客观来讲,这一点是符合的,但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首。”刘女士代理人张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但是他认为罗某在庭审中避重就轻,将责任推卸给其他教官,不符合自首认定中的坦白要件。


检方在庭审中表示,被害人死亡后,罗某并未离开医院,并等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到来,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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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2

被告人行为是非法拘禁还是故意伤害?


其律师称只是教育方法错误;检方称被告人可预见行为后果是故意伤害


据张律师介绍,罗某等人的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仍属于非法拘禁罪的范畴。


对方辩称,事发时,罗某还未足额收到学费,没有进行故意伤害。此外,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很复杂,普通人很难预见到在高温时候限制体位、缺乏进食饮水,会导致水电解质紊乱的情况出现。而且将被害人双手铐住,虽然有惩罚的意思,但也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出现自伤自残的行为,对他是一种保护,采取的限制行为没有达到暴力程度,所以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被告人是基于履行协议的心切,在教育方法上采取了错误的行为,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检方认为,罗某等人为了尽快让被害人屈服,接受学校高强度的军事化管理,在高温天气下,在长达近两天的时间内,采用不给休息、不给吃喝等变相体罚措施,最终导致被害人水电解质紊乱死亡。罗某等人对这些措施可能会导致被害人出现脱水等危害身体健康的情况是可以充分预见的,因此对限制进食饮水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是故意,应认定罗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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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晚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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