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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转发了!“该视频可能引起不适……”男子转发多个微信群,被拘了!

江淮正道 2021-07-21


7月15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一网民吴某在某微信群内看到一段视频,因觉得内容“新奇”,便将此视频在别的微信群内进行传播。随后,其他人看到后又各自分享到不同的微信群中。


7月28日下午,湖州市公安局获取到该线索后,反恐怖支队立即会同相关县区局开展侦查。


至29日凌晨,分别在吴兴区、南太湖新区、长兴县等地抓获嫌疑人汪某、李某、梅某、吴某等4人,并将传播链溯源到外省。


 那么,这是一段什么视频呢?


这是一段境外暴恐组织成员处决人质的视频。


经查,7月15日,吴某在某微信群内看到一段境外暴恐组织成员处决人质的视频后,因觉得内容“新奇”,出于想“博人眼球”的目的,便将此视频在别的微信群内进行传播,随后,梅某、李某和汪某等看到后,出于同样的心理又各自分享到不同的微信群中。


目前,该4人因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10至13日不等的处罚,涉及外省的违法线索已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法律链接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刊、书籍、手机、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活动犯罪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警方提醒 ▼


暴恐音视频通过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和影响极大。广大网民切勿有意或因好奇心作祟,制作、传播或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一经发现和查实,警方将依法打击。


如收到此类信息,请勿转发传播,应及时拨打110,线索经查属实,将给与一定奖励。 


你认为的"新奇"却可能

让大多数人产生不适甚至阴影!

警惕!

切勿随意传播此类信息!


End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FM93交通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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