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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大快人心!

江淮正道 2021-07-23


在公交车上,对司机大打出手,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


那这样的行为会付出什么代价?


2019年3月24日20时许,张某在大连乘公交车,因询问公交站点问题,张某与公交车驾驶员孟师傅发生纠纷,上前撕扯孟师傅衣领、胳膊, 孟师傅紧急刹车,并拨打110报警。


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为什么这种行为会被判处这样的刑罚?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作出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下明白了吧!不要再在公交车上做这种极其危险的行为!


你可能不知道

这些行为也属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提醒

这些行为都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报复社会,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四)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报复社会或者寻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开枪射击。


遵守规章

管好情绪

及时制止

切勿因一时冲动

做出让自己追悔莫及的事情


End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都市现场』

来源:半岛晨报,封面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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