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3岁女生"焚烧国旗案"宣判了!
导读
9月21日,一名13岁女生在屯门大会堂外故意以焚烧方式侮辱国旗被拘,裁判官斥责其行为极度侮辱国家和民族尊严,并告诫其多了解中国历史!
12月13日下午,此案在屯门法院宣判,该学生被判处12个月感化令。
9月21日,一名13岁女生在屯门大会堂外故意以焚烧方式侮辱国旗被拘。11月22日,涉案女生在屯门少年庭认罪,裁判官斥责其行为极度侮辱国家和民族尊严。
案情指出,受损国旗本来悬挂在屯门大会堂外。9月21日下午近4时,有政府职员透过闭路电视发现,有人将国旗扯下,其后该涉案女生联同另外两人用打火机焚烧国旗,在场有传媒拍摄事发经过。随后该女生被拘捕,被控一项侮辱国旗罪。
11月22日下午,此案在屯门法院少年庭提堂,被告穿着校服,在父母的陪同下应讯,当庭认罪。
图片来源:大公网
令人瞠目的是,涉案女生的大律师为其求情,理由之一竟然是“她是学霸!”顺便还呈上了被告的校内成绩单:除中国历史不合格外,英文、数学及体育科均成绩优异。
没想到,激昂的“陈情令”非但没有打动法官,反而被法官硬核“上了一课”:
要多学中国历史,了解国旗意义,亦不应做出烧国旗这种损害民族情感的事。
最后决定对涉案女生押后至12月13日宣判!
感化令是什么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298章《罪犯感化条例》第3条规定:
凡有人因犯某罪行(该罪行并无法律规定固定刑罚)而在法院受审,法院在考虑有关情况,包括该罪行的性质及罪犯的品性后,认为适宜作出感化令,可在定罪后作出感化令,规定该人在该命令所指明的期间接受感化主任的监管,而监管期不得少于1年或超过3年。
10月29日,也曾有一宗“侮辱国旗案”宣判,这是香港“修例风波”以来多宗侮辱国旗案中首宗定罪案件,被告罗姓男子被判处须进行200小时的社会服务,香港社会尤其是法律界对此一片哗然,认为判刑明显过轻,判决逻辑让人无法理解,向社会发出错误信号,有损香港法治形象,并促请特区政府律政司务必提出上诉。
香港律政司在详细考虑案情及适用法律原则后,已在11月14日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A条向上诉法庭申请复核刑罚许可,上诉法庭已于11月15日批出许可。复核刑罚的申请将依据既定程序排期聆讯。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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