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涵道歉:十分痛心!
他回应了!
汪涵团队回应称:感到十分痛心!
“2018年'爱钱进'代言已结束,
全力跟进督促平台解决问题"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发文称
汪涵代言的金融平台“爱钱进”
涉嫌诈骗37万人
被骗了 230 个亿
配图则是多人拉横幅
——“汪涵请出来还我血汗钱”
据了解
汪涵代言该产品时
曾喊话“小小幸福,天天进账”
目前网贷平台“爱钱进”
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北京东城区公安经侦部门立案侦办!
除了汪涵以外
刘国梁也曾为爱钱进代言
一些投资者要求两人公开道歉
并承担民事赔偿等连带责任
那么作为代言人的他们
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吗?
“爱钱进”被立案侦查
汪涵、刘国梁遭声讨
“我是因为信任汪涵,才投钱到‘爱钱进’的。”投资者陈先生称,他在2017年看到汪涵代言了“爱钱进”平台的广告,出于对汪涵形象的认可和信任,从那时起便开始在平台投资。
2019年,乒乓冠军刘国梁成为“爱钱进”平台“幸福体验官”。“后来代言人换成了奥运冠军刘国梁,我更放心,投了更多钱进去。”
令投资者没想到的是,今年2月初,“爱钱进”突然暂停发标,并且在官网下线了刘国梁代言的页面,平台兑付也开始出现延迟等情况。
公开报道显示,2019年8月,“爱钱进”母公司——凡普金科合肥第一分公司疑因贷后催收问题被当地警方入场检查。
对此,凡普金科回应称,网传“凡普金科遭警方控制”一事系凡普金科合肥呼叫中心接受当地政府部门合规检查,公司正在积极同当地监管部门沟通,全力配合检查工作,凡普金科及旗下平台运营一切正常。
“爱钱进”官网显示,截至2020年1月8日,爱钱进累计撮合交易额达2275.08亿元,累计撮合交易笔数约为9.48亿笔,累计服务用户数为1627万。截至2019年12月31日,借贷余额本金292.88亿元,借款余额利息为24.11亿元。
针对投资者曝料,北京东城区警方回复媒体询问时回应,这个案件目前还在侦办阶段,不方便透露相关信息。北京东城区金融办相关工作人员则表示,其接到通知爱钱进已被相关部门立案侦办。
网贷平台出问题,作为平台代言人的汪涵、刘国梁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等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指出,一般情况下,代言人不需要为其承担连带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但如果代言的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为虚假的,则应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款的规定,明星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分以下3种情况——
1、如果明星代言的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且是虚假广告,明星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2、明星代言的广告为虚假广告,但明星不明知,也不应知所代言的广告是虚假的,明星不和广告主承担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
3、明星明知或应知所代言的广告是虚假仍然代言的应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葛志浩表示,汪涵、刘国梁代言的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不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他们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看其代言的广告是否是为虚假广告,及他们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这些广告是虚假的。
“如果汪涵、刘国梁在代言时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如果代言人在代言前、代言时并不知道是虚假广告,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查询发现,汪涵的海报中提及“‘爱钱进’是网贷之家排名前10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如该平台当时不是前10名,则汪涵的代言的广告会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而刘国梁代言的海报中提到“稳稳进账”,虽然没有对进账金额作保证,但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且有收效,或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广告被认定虚假广告,代言人也将和广告主承担连带的责任。”葛志浩说。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代言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葛志浩表示,如代言人明知他人从事集资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
“仅存目前发布的广告内容看,无法判断汪涵、刘国梁是否有连带责任。”葛志浩说。
明星代言屡屡“翻车”
这些禁区不能踩
因广告、代言商品出现问题,代言人陷入舆论风波的事屡屡发生。
除了汪涵和刘国梁,孙红雷、小S、宋丹丹等演艺界名人也曾因代言不慎而引发争议,对个人声誉造成一定影响。
■ 2018年11月,因“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这句传遍大街小巷的广告语涉嫌虚假广告,瓜子二手车遭1250万元罚款,代言人孙红雷也因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 2015年3月,小S代言的佳洁士牙膏,因广告画面美化过度,并非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被判定构成虚假广告,被工商部门罚款603万元。
■ 2013年1月,宋丹丹代言的儿童感冒药“优卡丹”被曝含有一岁以下婴儿禁用成分,伤害儿童肝肾。陷入舆论漩涡的宋丹丹通过微博表示,今后不再代言任何药品类广告。
这些“翻车”惨剧,提醒名人选择代言要谨慎,在赚钱的同时更要爱惜羽毛。
实际上,《广告法》对于代言行为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代言人;
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收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等。
这些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广告代言行为,明确了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例如,明星代言推荐的产品,如自己根本没使用过,引发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就可向代言人主张权利,即代言人对于问题的发生应承担直接责任。
在普通老百姓心中,名人代言的商品代表着品质。一旦代言的产品或服务“翻车”了,无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都辜负了粉丝的信任,也会损害自身的形象和声誉。
名人效应是把双刃剑,
大家应理性看待。
但不论怎样,
侵害消费者权益、
虚假代言等违法行为,
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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