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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江淮正道 2021-07-21


11月5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等故意伤害、贩卖毒品、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王某死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该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冯键出庭履行职务。



恶势力犯罪集团

长期控制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工具

造成一人死亡


四川高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以王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暴力、威胁、强迫吸毒等方式,控制未成年胞兄弟安某甲、安某乙作为犯罪工具,长期实施贩卖毒品、强迫他人吸毒等违法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并将安某甲殴打致死,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川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龙某、米某某故意伤害未成年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严重挑战社会公德底线,依法应予严惩;王某、米某某、龙某和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案发后民警从王某车上查获海洛因25.29克、甲基苯丙胺0.23克,亦应计入贩毒数量;王某、米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某强迫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法院判决:

犯罪集团人员均获刑 其中主犯死刑


王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王某、龙某直接对被害人安某某实施殴打,均系主犯,但龙某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米某某系从犯,对其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王某购买毒品并雇佣龙诚、王某某为其贩卖毒品,系主犯,米某某保管毒资,龙某、王某某受雇贩卖毒品,三人均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中,吸毒场所系王某租赁,王某系主犯,米某某系从犯,对米某某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上诉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犯贩卖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八万元。上诉人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龙某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随案移送违禁品、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四川高院受理该案件后,鉴于该案系涉毒涉恶涉未成年人等多重因素叠加的重大案件,依法组成由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进行办理。


合议庭依法为四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争议焦点、庭审示证方式等听取了检辩双方意见。


2020年8月27日,王某等故意伤害、贩卖毒品、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检辩双方围绕“故意伤害事实、赔偿谅解情节”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新证据质证,就量刑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并当庭宣读有关评议意见。


End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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