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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淮正道 2021-07-20



导读



2020年2月10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玉清、覃金铃等10人犯组织、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何桂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林玉清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苏小花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林东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覃金铃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陈晓妹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张雅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林妙英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杨秀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萧小梅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何桂榕(化名许恩),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珠海市人,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8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林玉清(化名静恒),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江门市人,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8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苏小花(化名永荷),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信宜市人,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8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林东莲(化名曾信),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珠海市人,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8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覃金铃(化名佳言),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8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陈晓妹(化名语晴),女,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怀集县人,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8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张雅娟,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珠海市人,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8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林妙英(化名阿菲、菲菲),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珠海市人,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8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杨秀芳(化名芳华),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珠海市人,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8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萧小梅(化名真真、阿灿),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珠海市人,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8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4月以来,“全能神”邪教组织以“第13教区”的形式在珠海市斗门区从事邪教活动,“第13教区”的组织架构完整,以斗门区井岸镇工业大道北、毛山里东、环山中路、井湾路、斗门镇八甲村等地为主要活动地点,组织秘密聚会,召集“教徒”聚会学习,交流“全能神”心得体会,并通过便于携带的内存卡以相互拷贝的方式传播、交流“全能神”邪教资料;并利用美澳园二区和美湾西一区作为传播邪教资料和组织成员联系传递信息的中转站。


在“第13教区”的组织架构中,被告人何桂榕、林玉清为“带领”,负责“第13教区”的全面事务;


被告人林东莲为“管家”,负责对聚会场所的管理和接待、后勤等事务;


被告人苏小花为“事务执事”,负责管理“全能神”邪教资料;


被告人覃金铃为“福音执事”,负责传播“全能神”教义、发展和辨别“教徒”;


被告人陈晓妹、张雅娟为“小组长”,负责在不同的聚会点组织“教徒”聚会学习;


被告人林妙英、杨秀芳为“送条”,负责传递信息;


被告人萧小梅为“教徒”,提供其租住的上述井岸镇工业大道北某出租屋为聚会地点,并负责为其他部分“教徒”传递信息。


2018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桂榕、林玉清、苏小花、林东莲、陈晓妹、张雅娟、林妙英、杨秀芳、萧小梅;2018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覃金铃。同时,公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人身、住处及上述聚会场所、中转站等涉案地点进行搜查,共查获违禁品590本“全能神”邪教书籍、刊物、24张宣传单张、58张存有“全能神”宣传品的存储卡、6个存有“全能神”宣传品的播放器、3部存有“全能神”宣传品的笔记本电脑、1个存有“全能神”宣传品的移动硬盘、1个存有“全能神”宣传品的U盘、1部存有“全能神”宣传品的手机。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何桂榕、林玉清、苏小花、林东莲、覃金铃、陈晓妹、张雅娟、林妙英、杨秀芳、萧小梅传播邪教宣传品,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桂榕、林玉清、苏小花、林东莲、覃金铃、陈晓妹、张雅娟、林妙英、杨秀芳、萧小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桂榕、陈晓妹、张雅娟、林妙英、萧小梅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依法认定为“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桂榕、林玉清、苏小花、林东莲、覃金铃、陈晓妹、张雅娟、林妙英、杨秀芳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萧小梅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桂榕、苏小花、林东莲、覃金铃、陈晓妹、张雅娟、林妙英、杨秀芳、萧小梅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玉清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nd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广东反邪教网 作者 天文君(原标题:十名邪教“全能神”组织成员在广东珠海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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