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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老赖配合交房?区分“以房抵债”还是“以房担保”是关键

简法编辑部 简法买房
2024-08-24

买房经验丨失败教训丨风险提示丨取证技巧

简法二手房  让买房明明白白

 

有时候,因为缺乏某些法律知识,你落笔时形成的那份协议,并不是你想要的!


这也是简法律师大力推广协议定制业务的原因。

简法编辑部




本期话题:


假如老赖不还你钱

你拿着“早已准备好的”《房屋买卖合同》

起诉要求他配合过户

法院能否支持呢?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看哪些因素?

❓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如何把握方向?







-场景-




在一个有房的人对外借款时……


对方一般情况下会要求你提供担保

而这个担保,一般情况下,会是房子




借款人 

如果到时候我不还钱,你就把我这套房子拿去!(信誓旦旦)


如果借款人不主动表诚意

债权人可能就会这样说:


借钱可以,但你得拿你名下的房产做担保/抵押

出借人



然后,一般的操作就是:

借款同时签《房屋买卖合同》


对于这种操作,普通人的理解就是:

“要么按时还款,

一旦逾期,则须配合将房产过户



但是我们不知道的是:

就这么个意思,法律层面上却有两种操作

一个有效,一个无效


规规矩矩的那个叫“以房抵债”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可以要求履行;


走捷径,心怀鬼胎的那个叫“以房担保

此时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有时候,借贷双方自己都分不清自己签的协议到底是哪一个,一般是到期不还钱,又不愿意交房,两人闹到法庭,找了律师,这时候才知道自己手里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到底是哪一个。


下面,我们就教大家区分

你借出去的那笔钱时,对方签的那份合同


到底是“以房抵债”,还是“以房担保


到底能不能要求对方配合过户




法 

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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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房抵债

债,得是到期清算后的债;抵,得用当时的房价抵



“以房抵债”,第一个关键是“债”


这里的债,一定是“到期的债权”。

因为只有到期了,才能行使债权

才能要求债务人拿房子来“抵”;



“以房抵债”为什么就有效?

第二个重点在这个“抵”


抵的很公平,抵的很合理

抵的债务人无话可说!


抵,是房款的支付方式

“债清”视作房款已支付,法律对此并不禁止


当债权已经到期,该还多少钱,

本金利息都可以核算出来。


此时的房价,还此时的债,很公平。

双方建立的是一个

以“抵债形式支付应付房款”的,

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之所以有效,就是因为:

对卖房人来说:“卖房”是真心的

对买房人来说:

我是按照你现在的房价买你的房,

公平,并没有欺负人!


核心的核心


卖房子的意愿

是不是的?


换句话说:有没有那么一刻

你是真的想卖


一份合同的灵魂

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缺了这个,就是一个没有灵魂的合同

除非事后再用实际行为

对这一残缺进行补足

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履行这份无效合同的


认定“以房抵债”的主要标志:

1、先借款,后卖房,或者虽同时签订,但借款到期后有一个明显的“转化”行为,明确有“售房”意愿;

2、有对借款本息的核算行为;

3、以签约时的房价作为交易价格,价格公允


总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清楚的知道,自愿将房屋出售给对方(不是提供担保,获取信任,拿到借款的心态);


  




二、以房担保

还没有“逾期不还”,哪来的出售意愿?明明是担保嘛


“以房担保“的核心是担保

是一个求信任加分儿的行为

至于不还钱时能不能真的实现担保权

要看法律规定

而物权法186条规定流质条款无效

所以,如果借款协议直接约定

“不还钱,则交付房屋”,

这个“担保”则无效


Q&A

“流质条款无效“是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你不能约定直接把抵押物据为己有。


流质条款为什么无效呢?


额```简单说吧…房价是会涨的呀!


借款的时候,这房子可能就值100万

1年以后利息没多少,房子可能涨50万

所以当然不能直接约定

逾期则房子归债权人所有”。


说到底

就少了一个“清算”和一个“评估”

所以不能保证两者等价




以房担保的主要行为标志是:

1、两个协议通常是一天写的;

借款和房产过户纠结不清:借款的时候,就开始惦记房子了。一个行为只能对应一个法律关系,是借款就不可能是买卖,是买卖,就不是借款,真实的意愿只能有一个。


2、产权人并没有“卖房”的意愿

签《房屋买卖合同》是留着“不还钱”时用,而且自己当时是不认为自己会“还不上钱”的,即便最后这种情况真的发生了。


3、转让价格不合理,没有经过清算、评估,以及对出售房产意愿的确认环节

对房屋价格的约定,很可能是发放借款时的预估价,要么是远远低于借款到期时的市场价。借款到期时,债权人迫不及待的要求过户,没有对债权数额进行清算,也没有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



所以呢,这个时候债权人起诉时

实际是要求实现担保权


既然是主张担保权

就要按照法律对担保权实现的要求来主张

以“借贷合同纠纷”为由立案

要求法院认定债权数额及还款义务

然后申请执行债务人名下的房产

当然包括这套当初拿来担保的房子


如果债权人直接拿着

以担保的心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要求产权人履行过户义务

那么,既然无“买卖”意愿,当然不能判履行。

法院的做法是要求变更诉请

否则将驳回诉讼请求。


这其实是堵住了债权人走捷径

(逃避了“清算”及“评估”)

制造“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想借钱吗?拿房子换呀!”)

侵害债务人利益的这条路




举(案)例证明

法院指导案例72号、


(2017)最高法民申4527号



“刘省龙申请再审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其与江建公司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对账、清算,并就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达成过合意。“


法院的态度是:如果你说你是“抵债”行为,就要证明曾经“对账、清算”,并且证明双方合意由“借贷”向“买卖”转化;


“其申请再审作为证据提交的2011年2月23日借条关于“今借到刘省龙人民币壹仟伍佰肆拾玖万元整,借期为贰拾天。如违期不能偿还,在五日内办理金迪商厦大楼二楼三楼备案合同购房”的约定,有违物权法上禁止流抵押的规定,应为无效。”


这一段说明:借条中直接表示“到期不还就履行卖房义务“的约定是无效的。所以”把房子过户给债权人“这个义务不能体现在《借款协议》中。


(2015)民一终字第180号



“且为履行借款合同,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双方系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经重新协商并对账,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并对房屋交付、尾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


法院认为:借款时签订预售合同,但是欠款到期,确定还不出钱时,有“重新协商“且”对账“的行为,也有”认真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行为,满足“以房抵债的特征,买卖合同有效!


【案例结论】


如果债权人起诉要求

“履行买卖合同的过户义务

法院会首先查明

到底是“以房抵债,还是“以房担保


如果是“以房抵债”

那么合同有效,支持债权人诉请


如法院最终认定为“以房担保”

则《买卖合同》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


法院会释明其变更诉请为“借贷纠纷”

最终可能依借款事实而判决还款义务

如果拒绝变更,则驳回诉讼请求






正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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