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车超过法定期限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了9种情况交警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包括以下: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根据目前最新规定,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如果交警超过上述期限扣车,即为违法扣留。
车主或管理人首先应保存好扣车凭证,超过法定扣车期限后,可以书面函告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放行,若不成的,则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投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扣车辆有损坏的,可要求国家赔偿。
来源:遇事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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