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监察委员会设立对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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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16年12月26日),一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试点正式开始了。为了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人大决定暂停多项法律在改革地区的适用,可谓是雷霆手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被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的法律到底有哪些,再看看检察院将会有哪些的内设机构职能可能调整。
一、全国人大的决定
二、法律暂停先例
2015年3月15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对暂停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通过查询,我们也发现一起先例:
新华网北京2013年8月26日电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近日获国务院批准设立。为解决有关法律规定在试验区内的实施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6日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三、被暂停法律的内容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11届第31号
【颁布时间】2010-6-25
该法共51条,颁布的目的是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第二项】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第六条第三项】 检察官的职责:……(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四、检院内设机构的影响
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试点,检察院身在改革之中,必将顺应时代的潮流。正如曹建明检察长11月17日在党组会上的要求“确保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顺利完成。”
随着监察委员会的试点,检察院以下内设机构职能可能面临调整:
来源:法治搬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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