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警察滥用职权查询、泄漏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找警察朋友查询隐私信息,请免开尊口!

2017-05-22 审判实务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本平台有大量案源急需各地优秀律师,如有意可将简历发送邮箱(含投稿或合作):1456125551@qq.com;加群或法律咨询加微信:WM34788602  或 Aimee9034

来源:法律小常识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了,对提供信息做了专门规定,以后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查询开房记录、查询家庭住址,查询配偶儿子、婚姻状况等行为,都将涉嫌犯罪。


案情回顾:     

      黄某、缪乙(据此前媒体报道,与缪甲为堂兄弟)等人合伙投资筹建永嘉县瓯北二手车交易市场,于2013年8月6日以“永嘉县海龙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名义向原永嘉县工商局(现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市场名称登记的申请材料,后还为此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至2014年7月,该申请仍未能获得批准。为此,黄某、缪乙认为,未能获批的真正原因在于原永嘉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王某有意刁难,并决定核查王某的个人开房记录等信息,用于在网上发帖曝光。

       经黄某提议,由缪乙从时任永嘉县强制戒毒所副所长兼永嘉县拘留所副所长的缪甲处核实王某的个人信息后,黄某撰写了有关王某个人开房记录及房产情况的文字信息,并在微博及相关网站上发布了题为“永嘉惊现开房局长”,内容包含王某单位、时任职务、历任职务等信息,并写明其和家人名下在温州地区有多套房产,他在任职期间到永嘉县梦江大酒店、瓯北宏泰宾馆等多处酒店开房达200余次的帖文。但是,该帖未能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

用个人数字证书查询泄露信息,附上开房记录图片:引起广泛关注!

发文字帖,没显著效果。缪乙没有放弃。据法院查明事实,2014年7月27日,缪乙来到缪甲办公室,要求查看王某的个人开房记录。缪甲明知私自使用个人数字证书查询他人信息属于违规行为,再次应缪乙的要求,使用数字证书查询王某的个人信息。

        其间,缪甲还离开办公室,将电脑界面交由缪乙一人查看。缪乙趁缪甲离开办公室之际,用手机将查询记录拍摄储存,之后提供给黄某发帖。

       同月28日,黄某等人又将前述帖文附上王某开房记录图片,再次发布到网上。该帖发布不久,便被各大网络媒体转载,引起了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干扰了王某的正常生活。同月29日,王某因被发帖之事向永嘉县公安局报案。

         之后,王某因心情不好于同年8月1日外出,次日到达福建省武夷山市亲戚家中,后于同年8月3日凌晨在武夷山市卧轨自杀身亡。

永嘉法院审理后认为,缪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缪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基本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结合缪甲仅非法让黄某、缪乙获取了王某的个人信息,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宜免予刑事处罚,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永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缪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公安机关出于户籍管理和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强化追踪罪犯的能力,对公民的相关敏感性信息进行了电子记录,警察只需要用自己的数字证书(可以理解成登陆账号)在公安系统的电脑或者警务通上就可以登陆内部的系统进行检索查询。尽管公安系统内部对防范措施做足了准备,但是终究不能抵挡不了人性的丑陋,所以才会出现警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人请求警察朋友帮忙查询一些别人的个人信息,请个保姆查一下个人信息、搬家邻居也要查一下,甚至有的人因为儿子相个亲也要把女方祖上十八代的信息都要查个遍。



非因职务行为,在公安系统内部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通常只做违纪处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这些私下查询居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涉嫌犯罪。

当你打电话找警察朋友帮忙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时,请做好如下准备:


1.请最好给他找好新工作!

2.他们被判刑时记得帮他们送牢饭!

3.他们被判刑记得帮他们照顾好家人!


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应采取合法的手段,那么如何才能合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呢?

律师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法院出具诉讼材料可以查询本案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以后想查此类信息就去找律师吧!不要坑害自己的警察朋友,如果遇到警察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可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控告。




版权说明:文章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QQ:614307092或加此邮箱,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





目前近 200000人 已关注“审判实务”

       

       





长按二维码,再按识别图中二维码

即可自动关注本公众号


审判实务


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案例、裁判方法、
案件解析、热点调研、实务分享,一切尽在审判务。

微信ID:shenpanshiwu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