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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战狼2》涉嫌违法?这事好像没那么简单。

2017-08-12 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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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最近《战狼2》火遍全国影院,票房屡破纪录直奔50亿,引发各级媒体和各行业人士关注,除了影视、娱乐、财经类关注外,最近几天“律师”二字也和《战狼2》联系在了一起并登上热搜,引发热议。


关于此事,每天学点法律知识选取了两则新闻标题展示给大家,一则是最初引发热议的中国江西网报道“律师喊话《战狼2》:电影使用虚假护照涉嫌违法”,另一则是北京时间报道的“打脸!批《战狼2》律师错用已废止法条”,或许大家已通过各媒介渠道有所了解,对新闻内容也各有所判断。今天,借着此话题,推荐检察日报的一篇稿件,供大家学习思考。

《战狼》结尾一本护照引发热议,

影视道具合法性该不该较真?


作者:高扬  来源:检察日报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基于长期授权许可转载


8月9日中国江西网报道,有律师针对近日热播的电影《战狼》说:在电影结尾亮出的一本中国护照并非真实护照。该律师称,护照持有者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理由是:该护照背面印有六行大字,而真正的中国护照背面空无一字。

对此,不少观影者直接指出:在电影中,这六行大字不是直接印在护照上,而是以护照为背景,通过字幕的方式一行行出现在护照背景上,意在突出提醒,护照本身并没有作假。笔者日前刚好看了这部电影,对片尾字幕式出现的这六行大字,象深刻。对此,不妨探讨一下。


首先,该如何看待“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


就算这六行大字真的是印在护照背面的,护照持有者——片方是否就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了呢?根据法律规定,所谓“变造”是指对原本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用涂改、挖补、拼接、填充内容等方法加以改造,达到足以以假乱真的效果。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主观方面具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直接故意。护照作为道具通过影片向观众展示,旨在渲染情感,传递信息,说制作方本身存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直接故意,这一推测不易证实,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造成冲击,也就难以成立。


 

不过,上述质疑却让笔者想到另外一个问题:对于影视作品中的道具合法性,该有一个怎样的衡量标准呢?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影片禁止载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方面的内容。从结果看,影片本身通过审核并顺利上映,是能够说明包括护照在内的道具在影片中的使用具备合法性了。但笔者查阅后发现,具体到影视剧中道具合法性,尚没有一个成文规范。有关部门在审查时采取何种标准,目前是否遵循不成文规范,或内部规定?另外,这些道具不乏现实中的违禁品,比如假币、枪支等,作为道具使用可以,一旦跳出影片,不慎进入生活或流通环节,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干扰。为加强对影视道具中枪支的管理,浙江东阳横店派出所曾出台《影视道具枪支管理规定》,通过出入库登记、24小时值守、现场监管以及建立专用枪械库制度来规范道具用枪。这种尝试,值得赞赏。


此事倒是给影视制作方提供了一个规范管理的契机。尽管大部分人清楚剧中特殊道具大多是高仿品,那又何妨在合适位置作出注明呢,一来考虑到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辨识力较弱群体的感受,避免造成干扰,二来也展现社会责任感和人性化立场。在观众对电影细节要求趋高的形势下,影视制作方未来在细节处理上也势必要提升。当然,笔者最后也想提醒观众,现实与影视作品本身有差距,不必过分拘泥细节。

《刑法》第280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前有网友还担心,如果真按原律师所说,作为导演和主创的吴京是不是最高要可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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