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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李枫事件看男人被性侵、强奸时,受到的伤害有多大?

2017-08-23 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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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读品


近日,22岁的大连市民李先生(网名“阿里山神卤蛋”)的遭遇引发了广大网友关注。8月16日,他在练车过程中遭遇46岁男性教练徐某猥亵,下体受伤。之后,徐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还有广西名媛偷吃醉酒帅哥JJ还劫财案件,某gay深夜偷吃醉酒男子的JJ,吃完离开的时候还顺走了人家的钱包。


而昨晚10时许,最世文化签约作家李枫在微博上发布《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的长文章,称自己曾于2010年遭受作家郭敬明的性骚扰,并爆料,“郭敬明的世界是一个淫乱的世界,他经常性骚扰、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据我所知的就有五个人,我不知道的就更多了 ”。(详情可见延伸阅读:法律问题分析!



郭敬明方面已经表示诉诸法律。事情最终如何处理,我们不得而知。不过最近关于猥亵、性侵的话题确实有点多。今天就聊聊男性被性侵。


男性受害者与女性受害者相似,大部分受害者心理上的创伤相比于身体上的要大一些,因此本答案主要讨论心理上的伤害。


针对男性受害者的康复机构,以及法律保护一直很落后

首先男性受害者由于社会定位的因素相比于女性受害者,心理上不是很愿意承认自己是被害者的这个事实。男性受害者本身就是一个少数群体,所以长期以来并没有太多关于男性受害者心理方面的研究。


在英国,直到1994年,法律上才把对男性的强暴行为定为犯罪。1995年的英国共发生3142起男性猥亵事件,以及227起强奸犯罪。1995年至2000年间,男性性侵犯的数量增长了4倍。但是真实的性侵行为远不止这么多,大部分的犯罪行为都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被上报。


而就在本月7日,日本政府内阁会议决定出台新刑法修正案,旨在严惩性犯罪行为,其中将男性列入强奸罪受害者、强奸罪最低量刑等修改内容引起媒体关注。现行刑法中的强奸罪受害者仅限女性,修正案将把男性也列为受害对象,罪行也从强迫性交延伸至其他类似行为,罪名改为“强制性交等罪”。关于强奸罪的最低量刑年限从现行的3年提至5年,关于强奸致伤致死的最低量刑从5年升至6年。


总的来说,相比于女性,男性受害者更加不愿意在被猥亵或被强奸后报警。原因是,有相当一部分男性受害者都不认为这是一起刑事犯罪。对于男性强暴猥亵罪的主要偏见在于,不仅仅是在中国,很多西方国家的男性也有大男子主义的色彩,他们认为男性天生就是强壮的,是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并且是在性方面掌握主导地位的。


此外,男性受害者在被强暴后,通常会责怪自己没能力反抗。“我一个四肢健全的大男人,居然被强奸了?”这是很多受害者的内心独白。因此,男性受害者从心理上接受自己被强暴的事实是有很大难度的。但那些接受了这件事,并且以报警的形式来维权的受害者们也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帮助与关怀。由于法律上与认知上的不成熟,男性受害者通常会被忽视,被质疑,甚至被无情的嘲笑。


男性受害者的心理创伤普遍比女性更大

据统计,很多的男性受害者在被强暴或猥亵过程中都会有性反应,有的受害者还会勃起,甚至射精。让受害者射精是很多强奸犯都常用的犯罪方式。一方面这代表了性方面的完全征服,另外一方面也表明受害者其实是享受这个过程的,并以此来逃避法律上与道德上的制裁。


对于受害者而言,生理上的反应也会给自己造成很大的困惑。“难道我是个GAY?” 这是很多有生理反应的受害者在被侵犯后都会有的疑问。由于害怕大众的侮辱,以及被贴上GAY的标签,很多人就选择用沉默来解决一切。


绝大多数受害者们不仅仅没有在被害后及时的进行身体上的治疗,还让施暴者逍遥法外。更重要的他们在被害后没有一个可供他们倾诉的对象,这往往给被害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创伤。


强奸给男性受害者与女性受害者造成的心理伤害,一定程度上是相似的。但由于男性比较强壮,在反抗过程中通常会受到更大程度上的物理创伤,被害者也会有较大的概率被施暴者用武器威胁。更糟糕的是,由于男性的反抗能力比较强,施暴者通常不会是一个人,也就是说被轮奸是在男性受害者里比较普遍的现象。


此外,在施暴过程中,男女受害者的发泄方式也有较大不同。女性受害者在施暴的过程中通常会大喊,哭闹,并不停的挣扎。而男性受害者在起初的反抗失败过后,通常会保持冷静,并顺从施暴者。这样的应对策略也使得男性受害者在事后更容易有较严重的精神创伤。


在性侵行为过程中,由于对身体伤害以及死亡的极端恐惧,受害者们通常会有震惊,麻木,怀疑,无助等心里冲动。性侵行为过后,受害者经常会通过不与人接触,换电话或搬家等方式来减少自己再次受伤的可能。


与女性受害者不同的是,男性受害者又多了一层对自己性取向与性别认知的怀疑,并会产生强烈的自我否定的现象。大部分男性受害者在被强暴后会变得沮丧,焦虑,失去自尊,脆弱,并时常幻想着报复。由于复仇行为通常来讲是无法实现的,这种失落会使得他们变得易怒,并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


此外,自尊心的受损会让受害者们的社交能力大大下降,并在男性较多的场合感到异常的不适,一部分严重些的受害者会有自残倾向,有的开始通过酗酒来麻醉自己,有的则开始吸毒,甚至自杀。大约有70%的直男在被害后会有性爱方面的问题。他们中有的会变得乱交,另一部分会由于心理障碍产生阳痿等症状,并且会对性爱产生排斥感。


事实上,只有极少数的被害者可以在被强暴后的心理阴影中走出来

男人被爆菊之后除了肛裂的痛苦之外,心理上的打击才是最大的。跟朋友谈起这件事,结果他们愚蠢地表达羡慕。去求助心理医生?得到的回答往往是:“男人怎么会被强奸呢?”


一名叫Richard的被害者表示,自己在21岁那年被强奸。即使事情已经过去了10年,但是他依然深受PTSD(创伤后精神紧张性精神障碍)的折磨。


起初的几个月,他的脑袋里每天要闪出无数次被强奸的片段,这些片段让他深深的陷入恐惧之中,每一次闪过被强奸的画面,他都感觉自己好像又被强奸了一次一样。


事后,Richard极度排斥去酒吧,旅馆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只要看到一群男人出现,他就会变得很焦虑甚至害怕。他不再读报纸,因为他害怕看到关于强奸案的报道。


此外,他也患上了严重的强迫症。Richard每天至少要洗自己的肛门20多次,并且每次只吃很少的食物来减少排便的次数。他经常会呕吐,并经常通过酗酒吸毒等方式使自己暂时忘记曾被强暴的痛苦。




时至今日,男性被猥亵强暴的案例依然是被公众嘲笑与忽视的。由于男性受害者的不配合,这方面的相关研究与康复机构相对于女性受害者来说也依然是很落后的。


但强暴对于受害者的伤害是毁灭性的,很大程度上,男性受害者要比女性受害者更加的脆弱。无论是很多受害者自身还是社会上的一些扭曲的观念都觉得男性被性侵犯是软弱无能的,甚至是不值得被同情的。


只有受害者摆正自己的心态,勇敢的面对被强奸的事实,及时并积极的参与身体上与心理上的康复治疗才能尽早的走出被强暴的阴影。当然,这些与一个正确的公众认知和更多学术上的研究也是密不可分的。


看了下相关资料, 男性罪犯与女性的比例是6:4。 但在法律上,女性是无法构成强暴罪行的,女性的施暴行为仅仅停留在猥亵的范畴。由于难度较大,以及女性在两性关系中是处于被动的,女性施暴者通常不会选择让男性插入的方式来施行犯罪。


津巴布韦有三名女子强奸犯。这三名女子的年龄在24-26岁之间,警方在她们住所发现了33个装有精子的避孕套。


她们曾强迫17名男子自行射精,并收藏她们的精子用于某种宗教仪式。大概就是觉得男性的精子可以帮助她们延长寿命之类的。他们一般会在他们的杯子里下药,或者用枪支威胁。


她们拿着枪,他们得到了精子!


男人被性侵,几乎都是受到了真正的暴力。想想一下那几个凶恶的墨西哥女侠,把劣质口红抹在男孩儿脸上,满身都是高跟鞋造成的青紫色。而且完事之后,还要安慰地说句,‘大哥,没事,你就当做了个梦’。他只能躲在那个废弃的洗手间里啜泣,减轻身心的创伤。


至于男性受害者被女性猥亵后受到的心理伤害,相对来讲是比较小的。当然也会有恐惧,焦虑等心理反应,但通常较容易释怀。


时至今日,国内对于遭强奸的男性受害者们依然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的。我国法学理论上“强奸”仅指生殖器插入,所以男子对男子不称强奸而是猥亵,如今猥亵对象已经包括男性。国内首次对猥亵男性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是在2010年。案件发生在北京的某保安宿舍,2010年5月9日夜里11点,同宿舍的张某对李某(均为男性)施行了猥亵犯罪,但最后仅仅判了张某一个故意伤害罪,罚款2万元以及为期一年的有期徒刑。文章开头的徐某也只是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今年7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一审判处一名保安队长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该案中,保安队长刘某以喝酒聊天为由头,将男下属灌醉,而后采用抚摸生殖器等方式对多名男下属进行强制猥亵,后遭到侵害的多名男保安报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违背他人意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法院判决的国内首起男性猥亵男性的案件。


男人如何真正地防止被强奸,给出一些不负责任的礼仪。


(一)不要和那些喜欢EXO啥的男人走得太近,防止被牵连。

(二)穿土点,长丑点。没事儿别秀自己的二头肌。

(三)万一被人按在那,立刻催出便意!痛快地拉屎。从理论上讲,这样的行为类似于就像臭鼬放臭气的防御动作一样,不得不说拉屎会减退强奸者的性欲,在生物学上算是正常现象。

(四)比他更主动,用“光是看到你就很兴奋”的表情,试试反客为主,也许他就软了。

(五)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尽量破坏公共设施,把他人的利益牵涉进来。

(六)实在没招了,就避免受伤吧。





延伸阅读:


              郭敬明李枫事件法律问题分析!

2017-08-23 蓝天彬 



来源 / 东恒刑辩中心(dhxbzx)

投稿:tougao@askmylawyer.cn

1

8月21日晚上8点,作家李枫在微博上发文称,郭敬明对其性骚扰和性侵犯。当晚10点,郭敬明作出回应: “1.完全捏造。2.已让律师处理。 ”


今天早上,这篇《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的阅读量已经超过1800万。李枫称,我和他一起住,房间有两张床,我们各睡一张。当天晚上他就来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我抓住他的手腕,他尴尬地笑了一下,回到了自己的床上。第一天就这样相安无事了,我以为我的态度能够让他明白,结果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还想给我口交。恶心至极。第三天我就不和他一起住了。


李枫认为,他已经对我构成了性骚扰和性侵犯。李枫还说,郭敬明的世界是一个淫乱的世界,他经常性骚扰、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据我所知的就有五个人,我不知道的就更多了,在我知道的人里面,有一位,一个直男,一表人才,我很欣赏他,并且他当时有女朋友,有美好和稳定的生活,结果遇见这种事,他早已离职了,我为他感到可惜。


2

如果李枫所述属实,那么郭敬明是否涉嫌猥亵他人?


在司法实践中,猥亵他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例如,近日大连一名22岁男子自爆学车期间被驾校教练猥亵。驾校教练徐升在陪学员练车期间,用口和手对其生殖器进行猥亵,时间大约10多分钟。警方决定给予徐升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关于刑事处罚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例如,苏州一名保安队长刘某以喝酒聊天为由头,将男下属灌醉,而后采用抚摸生殖器等方式对多名男下属进行强制猥亵,后多名受害男保安报警。今年7月,江苏苏州市吴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违背他人意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3

有人问,郭敬明身高一米五左右,李枫身高一米八左右,两人身高和体格相差悬殊,在这种情况下,郭敬明是否有可能强制猥亵李枫?


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被害人支配自己身体的意思自由,是否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包括使用暴力手段,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方法,使之不能反抗。使用胁迫手段,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之不能反抗。使用其他手段,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之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比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之后进行猥亵。


换句话说,强制猥亵他人,不一定要使用暴力手段,还可以使用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比如利用上下级关系、职权形成的优势地位等等。身高和体格的相差,并不是问题。


不过,如果双方互有利益需求,在半推半就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那么较难认定为强制猥亵罪,要综合考量现场情形和被害人心态,判断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这和强奸罪是类似的情况,只不过强奸罪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犯罪行为,强制猥亵是男性对男性,女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男性对女性都可以实施。


根据李枫所写,第一次的情况,“他就来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我抓住他的手腕,他尴尬地笑了一下,回到了自己的床上。第一天就这样相安无事了”,是性骚扰,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第二次的情况,“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还想给我口交。恶心至极”,细节交代比较模糊,需要有相关证据,才可能认定为强制猥亵。“想口交”,并不意味着实施了“口交”行为,这要看现场具体情形。


李枫还说,他(郭敬明)经常性骚扰、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据我所知的就有五个人。


以上这些,都需要相关的证据,例如录音录像、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等,证明涉嫌强制猥亵。


4

即使有相关证据证明猥亵行为,是不是一定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恐怕也未必。


李枫2010年3月出版小说《燃烧的男孩》,4月和郭敬明在四川成都签售。根据李枫所述,“性骚扰和性侵犯”就发生在成都签售期间。也就是说,事情发生在7年之前。


从行政处罚方面看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一般是六个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 计算。也就是说,近六个月之内发生的猥亵行为,才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从刑事处罚方面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文,是刑法修正案(九)作出的修改,2015年11月才开始实施。此前的内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并不包括男性。“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被害人也不包括男性。猥亵儿童罪被害人,仅包括不满14周岁的男孩和女孩。


也就是说,在2015年11月之前, 14周岁以上的男性如果被性侵犯,难以找到救济渠道。这一法律空白,一直遭受非议,在司法实践中,只好“曲线救国”,如果被性侵犯的男子造成轻伤以上程度,那么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使郭敬明真的在2010年猥亵李枫,如今也不能以强制猥亵罪定罪量刑。


当然,如果郭敬明的强制猥亵行为一直持续到2015年11月之后,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5

如果李枫所述为“捏造”,或者李枫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郭敬明猥亵行为,那么郭敬明可以起诉李枫侵犯名誉权,或者到法院自诉其构成诽谤罪。


今年10月1日之前,仍旧实行《民法通则》。10月1日起,实行《民法总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如果李枫所述纯属捏造,他的文章阅读量超过1800万,致使郭敬明名誉权受到侵害,郭敬明可以起诉要求李枫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如果郭敬明报警,警方调查后亦有可能治安拘留李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此外,郭敬明也可以到法院起诉李枫构成诽谤罪。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需要受害人本身去法院起诉,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表现为针对特定的人,捏造并且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而李枫《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在微博上的阅读量已经超过1800万,转发次数超过12万次,如果内容为捏造,涉嫌诽谤罪。


6

一夜网络狂欢,仍未尘埃落定。


人们需要真相,还是需要符合自己期待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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