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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丨奥克肖特:施特劳斯博士论霍布斯(1937)

奥克肖特、刘亨元 政治哲学研究 2022-12-05


奥克肖特:施特劳斯博士论霍布斯(1937)

刘亨元 译



编者志


本文系英国政治哲学家奥克肖特于1937年为施特劳斯作品《霍布斯的政治哲学:起源与基础》所撰书评,原题为Dr. Strauss on Hobbes。


中译原载于译者豆瓣(点击本文底部“阅读原文”跳转),感谢译者刘亨元同学授权本公众号转载。



正文


托马斯·霍布斯的作品近年所受的关注值得我们注意。首先,这种关注不应被归因为西欧政治布局之现状,而应当归于人们对他的作品全新的、学术上的兴趣,此人的政治哲学独立于他的政治观点,并且远比他的政治观点重要。这种对于霍布斯作品的重新审视是历史学家和哲学家的工作,而非政治家寻找教条抑或公职人员寻找借口。其次,这种关注之所以值得我们注意,是因为它为重新解释霍布斯的作品奠定了基础,与迄今为止人们接受的解释的构建相比,这些作品呈现出了更加深刻的洞察力和更为丰富的知识。沃恩(Vaughan)[2]认为“就政治思想的重大发展而言,利维坦仍然存在,且理应存在,它既没有影响力,也没有成果;它是一个神奇的混血儿,不能繁殖同类”,对接受这个观点的时代而言,声称“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霍布斯哲学同传统决裂,而“之后所有的道德思想都清楚地抑或缄默不宣地建基于它”的判断,认为霍布斯所言“政治哲学(civil philosophy)并不比我的作品(《论公民》)更加古老”大抵正确,或许一开始会显得令人震惊,但这确实是近来对霍布斯作品的研究指引的方向。即使最终有必要对这个革命性的结论做一些修改,那些提出这一观点的人,至少打破了一个完全误导性的传统,并且已经给我们提供了材料和机会,让我们对霍布斯的作品进行前所未有的更明智的评价。尽管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但已经有了很多成果。


对霍布斯作品的重新解读当然不是某人专属的领域,很多人都参与其中。但我们可以放心地说,施特劳斯博士的作品在该领域中最为重要。1932年,一篇名为《霍布斯的政治科学研究》(Quelques Remarques sur la Science Politique de Hobbes)的论文被发表在《哲学研究》(Recherches Philosophiques)杂志上。施特劳斯博士的第一个贡献在于,在其他内容丰富且具有启发性的著作中,他明确了霍布斯在自由主义历史上的真正地位。但近来他出版的关于霍布斯政治哲学起源(genesis)与基础(basis)的作品[3]显示了,他是这个领域中的领袖,只要我们能够保持些许谨慎(就像我们追随所有类似方面的意见领袖那样),我们就可以坚定地跟随他并从他的思想中获益。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会对这本书进行考察,尽管我没有对其进行彻底的研究,但我会十分谨慎,因为这本书在我看来是多年来在霍布斯研究中最具原创性的著作。在进一步讨论之前,为了避免被认为我所说的乃是一种不同观点的表达,我必须在此表达我对整本书、对为完成本书所进行的学术研究之精细、对其论证之精妙、对其论述之精辟的钦佩之情。它具有一种罕见的品质,即提出原创的观点并以显然具有决定意义的论据支持它,与此同时,它又能启发人们的思考和批评,即使是在那些显得过于机智而不合理的地方,它的独创性也是发人深省而非误导性的。对于一个提出如此众多新议题的人来说,施特劳斯博士仍然保持着一种令人钦佩的分寸感,只是偶尔为了证明他的论点或对他喜欢的猜想给予的不恰当的重视,似乎从他的材料中挤占了超出合理的部分。如果本书有所缺憾的话,那就是它对其呈现的内容所下结论过强。作者偶尔断言(protest)过多,但这仅仅源于他写作时的热情和信念。但总的来说,没有什么能超越作者论证的审慎和认真,这些论证也很难变得更短。还应指出的是,施特劳斯博士在译者这件事上非常幸运。


在处理本书时,思考这个问题是没有必要的(很多哲学文本的评论者会仔细考虑):对于哲学文本而言,我们可以说出什么有用的和同我们相关的东西?因为施特劳斯博士对此的看法无可挑剔。他的论点虽然复杂,但紧凑得令人钦佩;他从来没有离开手头的事情而在与他的论文无关的问题上指点我们[4]。而且,我们也不必对所有先前被思考和谈论过的东西进行冗长乏味的评论,而许多作家似乎认为,这些评论作为他们所作的贡献的序言是必要的。这本书是为那些业已了解霍布斯的人写的;它与那些被用来代替一手研究的作品相去甚远。


列奥·施特劳斯


施特劳斯博士为自己在本书中设定的主要任务是捍卫三个大论题和一个小论题。就我理解而言,他希望论证:


(1)霍布斯的政治哲学表现出与传统(即亚里士多德、经院哲学、自然法)的完全决裂,并不是因为其科学特质,而是因为其所体现的道德态度。


(2)霍布斯政治哲学真正的和原初(original)的基础是一种新的道德态度。霍布斯在后来对这一哲学的所有阐述中使用的论证方法是后来的补充,它掩盖了真正的基础,事实上,即使它与真正的基础不相矛盾,它至少对真正的基础来说是不必要的。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不像斯宾诺莎的哲学那样)不是自然主义哲学。


(3)霍布斯的哲学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不仅是他的人生阶段,而且是他在寻求合适的政治哲学的过程中连续不断的步骤:


    (a) 早期教育。亚里士多德;经院哲学;牛津大学。


    (b) “人文主义”时期(约1608年至1630年):特点是对文学感兴趣,对历史的研究(特别是修昔底德),并暂时接受了政治哲学的“传统范式”。


    (c) 后期哲学阶段(1630-79),从他发现欧几里德的《几何原本》开始,其特点是在“新的道德态度”和现代科学方法(欧几里得和伽利略)的影响下,构建了自己的哲学体系。


(4)后来的所有道德和政治思想都明确或默示地建立在霍布斯与“传统”的决裂上。它以自然权利取代了自然法,作为政治制度的哲学解释的出发点,由此产生了一个以主权理论为特征的所有现代(有别于古代和中世纪)政治理论。


由此视之,施特劳斯博士希望在一个全新的领域取得突破,这个领域中的某些部分或许会显得比较熟悉,但是却从未被以如此坚定的方式论证过。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些论题彼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至于无论施特劳斯博士抑或他的批评者都不能分开处理它们。它们并非完全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而是在施特劳斯博士的思想中组成了一个单一整体,而且仅有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它们才是有利的。尽管某些原因使得他的作品中某些部分被轻易地分析、赞成抑或接受。我们也要首先澄清施特劳斯博士希望证明什么,因为这是一套复杂的论题,过快地阐明它们就将难以达到公正。当我们清楚地知道霍布斯的作品中想要被拱卫的东西时,我们可以继续考虑这些证据和论据。


“正如乔治·克鲁姆·罗伯逊五十年前在他的著作《霍布斯》中所指出的,‘早在他还只是人和入类生活方式的一个观察者,而尚未成为-位机械论哲学家的时候,(霍布斯的)全部政治学说就已经基本成形了’(第57页)。所以,我们自然而然地应该尝试,对霍布斯关于‘人和人类生活方式’的‘前科学’思想,对他关于人类生活的最早的、尚未为所谓科学‘解释’所曲解的看法,做出连贯一致的阐述(p. xiii)。”[5]由此,施特劳斯博士希望并坚持认为,在霍布斯的早期著作中可以找到证据,证明他的政治哲学(后来在欧几里德和伽利略的影响下得到阐述)源于对人的行为的“前科学”和非正式的观察,正如他解释的,这种观察导致了一种“道德态度”。“这个体验,作为霍布斯人生观的基础,其踪迹必须追溯到一种特定的道德态度,这个道德态度迫使持有这种态度的人,以霍布斯的独特方式主体验和观察人类。(p. xiv)”[6]这种“道德态度”是“霍布斯的原初观点”,它“既独立于传统,也独立于近代科学”:在他熟悉“近代科学”之前,它就存在于他的头脑中,它与传统道德和政治哲学所提供的道德态度或规范相冲突。当施特劳斯博士详细解释这种道德态度时,他把它描述为一种全新的道德态度,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它在两种意义上都是全新的:其一,因它是非传统的,是对亚里士多德传统的突破;其二,它之所以新颖,是因为它作为对古老的或传统的道德态度的原初的接受的继承者出现在霍布斯的作品中;这就是说,它在道德哲学史上是新的,在某种程度上,它在霍布斯自己的思想发展史上也是新的。在施特劳斯博士看来,霍布斯第一次和原初的对于政治哲学问题的攻击就“基于对激情的研究”。“从一开始,他就试图不是联系人的本质存在,不是联系人在宇宙万物中的位置,来回答国家的最佳形式问题,而是联系人类生活经验,联系准则的施行运用,因而特别联系各种激情,来回答这个问题。(110页)”[7]霍布斯在最初的尝试中所追求的思维方式被描述为《修辞学》的方法,因为当时支配他的方法是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所采用的方法。在最早期,霍布斯受到了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修辞学》中阐述的关于激情的理论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这在他后来的作品中仍然很明显;即使在这些理论失去了全部力量之后,《修辞学》方法的影响仍然存在。我提到霍布斯的“思维方式”,因为霍布斯根据这个计划[8]的写作几乎没有任何遗存,我们也不能推测他关于这个计划曾经写过什么,但最后丢失了。因此,施特劳斯博士将《修辞学》的方法与霍布斯后来在他对“精确科学的关注”下所采用的思考和写作的方法进行了对比;将它与欧几里得,与现代科学,以及据说是霍布斯从伽利略那里得到的决定性综合方法相比较。


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译本书影


现在,施特劳斯博士想要告诉我们的结论是,因为我们迄今为止只关注霍布斯发现欧几里得《几何原本》之后的作品,这些作品是以机械科学的自然观来构想的,我们被误导,认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是(像斯宾诺莎那样的)自然主义哲学;然而事实是,这种政治哲学早在霍布斯成为机械哲学家之前就被构想出来了,它不是基于自然,而是基于道德态度,它本身是对“人和品性(manner)”非正式观察的结果。他描述和分析这一“道德态度”的章节(第一章和第七章)精湛且富有独创性,在这里试图概括他的论点是不合理的。简要概括其结论为,对霍布斯来说,并不是人的每一种情感和激情都是正义的和善的(就像自然主义哲学中的情况一样),而唯有对暴死的恐惧才是。从这种恐惧中产生的行为是善的,正是在这种恐惧中,霍布斯最终看到了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真正基础和道德存在。其次,虚荣和骄傲是所有激情中最邪恶和最令人堕落的(因为它承认对暴死的恐惧,但不能提供任何令人满意的答案来应对它),因此是国家特别针对的激情。这两个命题代表了霍布斯从更早时期的不同观点出发的某种变化,这种变化被施特劳斯博士称为从“贵族道德”到“中产阶级道德(bourgeois morality)”的运动。他对这一变化的分析是全书最敏锐精彩的部分。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原初”基础是“道德的”,而非“自然的”。它是全新的,而非传统的;而且它同霍布斯后来的“科学”著作中的观点也形成了对比。“因此,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础,不是来自道德中立的动物欲望(或道德中立的人类权力追逐)与道德中立的自我保存之间的自然主义对立,而是来自根本上非正义的虚荣自负与根本上正义的暴力死亡恐惧之间的人本主义的道德的对立。(27页)”[9]霍布斯在“近代科学”影响下所做的观点的改变也因此被描述为:“随着他的自然科学的日趋阐发完善,势必要从道德角度来处理的虚荣自负,遂越来越为对权力的追逐所取代;权力的追逐在道德上是中立的,因此更经得起科学阐释。(169页)”[10]


那么,施特劳斯博士的第一个论点即是认定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原初基础”抑或“起源”乃是属于他“前科学”时期的智识活动的道德信条。他的第二个论点是,这种道德信条是非传统的,它标志着与亚里士多德传统和激情理论的断裂。但是他还有更重要的第三个论点:这个道德基础不仅是原初的,而且是霍布斯政治哲学的真正基础,霍布斯后来的作品往往掩盖了这个基础,甚至似乎被另一个取代了,但如果没有这个基础,他后来的作品也是毫无意义和前后矛盾的。这种道德信条不仅是霍布斯成熟的政治哲学的起源,也是其基础。这种基础被一种“从数学中引入的证明形式、从自然科学中借来的心理学”所掩盖,这种证明形式支配着霍布斯后来的著作,并且(我们现在被迫相信)歪曲了他的著作。霍布斯成熟的政治哲学不仅“有赖于(这种道德态度的)存在”,而且有赖于这种道德态度的“统一”。这就是霍布斯的原初性,他的重要性,即这种原初性部分是由于他的天赋,部分则是因为他的好运,因“霍布斯是在一个孕育着变革的历史时刻进行哲学探索的;古典传统和神学传统已经动摇,而近代科学的传统尚未形成和建立。(5页)”[11]


现在,为了确立他的观点,即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原初和真正的基础是一种道德态度,而不是一种科学主义,霍布斯哲学因此不是自然主义哲学,施特劳斯博士有明确的计划。他首先表明霍布斯早期的政治理论,即1630年和发现欧几里得《几何原本》之前的政治理论,是基于道德态度的;其次,他必须表明,在霍布斯著作中,后期处理政治理论的“科学”形式仅仅是一种阐述的方法,而“不是他的政治学的决定性特征”。他可以诉诸的证据也很清楚。他可能,并且确实,首先诉诸传记证据来证明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霍布斯实际上在他开始详细阐述其学说之前就已经完成了他的主要政治论述,这些学说后来出现在《论物体》和《论人》中,也出现在霍布斯的自传以及某些作品的序言中。当然,这一证据并非决定性的;霍布斯的解释者们经常做出这样的推断:由于《论公民》是在《论物体》或《论人》之前创作的,其学说必然独立于后来作品的学说,但对其有利的说法不多,而且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它们也不能算作决定性的。来自“传记的优先性(biographical priority)”的论据是所有论据中最弱的,甚至不能在一系列证据中占据独立地位。暂且不提这些模糊的传记证据,我们被要求考虑那些霍布斯写作与其生命的关键期,即1629-1634年之前的作品,在这段时期,他开始了解欧几里得《几何原本》和伽利略,并致力于“科学”研究。这意味着在这些早期的著作中,我们能没有被科学扭曲的霍布斯政治学的原初基础。但一个困难马上出现了,施特劳斯博士当然意识到了这个困难,但他没有坦率承认。事实上,在1640年之前,霍布斯的政治理论并没有一个有序的解释。换句话说,所有可能的决定性的证据都被“科学”污染了。那这些“前科学”的著作是什么?霍布斯这些早期作品是(1)《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译本导读》(约1628年),(2)《第一原理简论》(约1630年),施特劳斯博士增加了第三个著作,虽然他把它定在了1635年,所以不属于相关时期,即(3)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的两个英文摘要。简言之,正如施特劳斯博士所承认的那样,这些材料“非常稀少”;唯一肯定没有被科学污染,并与政治哲学相关的著作就是《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导论》,施特劳斯博士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以此为基础。他认为翻译《伯罗奔尼撒战争史》是霍布斯政治哲学建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他满怀热情地从引言中提取了全部他能提取的东西——也许比全部还多。但还有第三条途径,我们可以从第三个地方寻找证据。如果我们能从霍布斯后来关于政治哲学的著作中,从《法的原理》(1640年),《论公民》(1642年)和《利维坦》(1651年)中找到对于事物的观点独立于这些著作的科学形式的证据,抑或如果我们能在这些被污染的著作中找到证据,证明一种愈发机械的理论正在逐渐发展,我们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前科学的”观点是一种更早的或原初的观点,或者说,这些著作中越来越多的科学特征表明,在更早的时期,霍布斯的思想甚至比其最早的著作《法的原理》中的思想更不受其科学理论的影响。进一步地,如果这些著作包含可以被很容易解决的前后不一,或者至少解释为:它们当中的“科学”被加诸于一个其基础独立于“科学”的理论之上,我们或许就可以将其当作一个从未被彻底放弃的、非科学的原初观点存在的真实证据。


第三种方法事实上是我认为最有前途的进路。施特劳斯博士后来经常被发现引用后期科学的著作,以此支持此论点,即早期非科学的理论存在并且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的基础。事实上,有时他似乎很难区分第二种论证和第三种论证,他如此随意地从一个转换到另一个。但是,尽管这种论证很有希望,但它仍然是危险的,在处理时需要格外小心。施特劳斯博士充分利用了他的论据,这不言而喻;但是我怀疑这是否完全令人满意;至少令人不安的是,施特劳斯博士在试图阐释一种事物的观点时,如此随意地引用了这些后来的著作,而这种观点,根据假设,是先于这些著作并同其特征相抵触的。证明(如施特劳斯博士证明的那样)在霍布斯《法的原理》、《论公民》、《利维坦》中存在一种显著变化和朝向愈发“科学”的理论的发展是一件事,但是从这种发展中推断出一种完全“非科学”的原初理论的存在是另一回事,而推断出这种原初理论从未真正被抛弃也是另一回事。可以肯定的是,在霍布斯最后的著作中,他确实抛弃了它,施特劳斯博士本人也承认这一点;施特劳斯博士通常对霍布斯思想史上的最细微的动作给予了一种严格的关注,但在这里这种关注缺失了,他认为这种放弃是无意的,这不是真正的霍布斯。正如施特劳斯博士所展示的,霍布斯不止一次完全拒绝他曾经坚持的观点。例如,在他的整个一生中的某个时期内,他“从历史中寻求”政治哲学的材料,霍布斯后来认为他受到了误导;而在他后来的所有著作中所表达的关于所有如此意见的从根本上错误的观点,必然使我们得出结论,就霍布斯本人而言,基于道德意见或态度的政治哲学是不可靠的。这个仅仅是道德的基础必须被改造,而霍布斯完成了这个改造。


霍布斯


这些都是细节问题;虽然它们与霍布斯的原初观点也是他的成熟和深思熟虑的观点这一论点有关(尽管是在表面上),但它们并不涉及一个早于并独立于霍布斯后来的著作的原初非科学观点存在这一论点。我认为,这里的主要障碍在于证据的不尽人意。但施特劳斯博士的论点未能令人信服,这并不是因为他没有如实地处理现有的证据,而是因为我认为他在霍布斯的著作中把“科学”和“非科学”划分得过于狭窄和精确。“当霍布斯‘发现’欧几里得的《几何原本》时,他已年过四十,而只是在那之后,他才开始对自然科学产生浓厚的兴趣。(29页)”[12]在施特劳斯博士看来,“科学”伴随着欧几里得《几何原本》的“发现”和伽利略的影响进入了霍布斯的生活,这给予了他一种“方法”,一种“证明的形式”,除此之外没有别的东西。但在我看来,霍布斯从来就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家,这就是说,他的“科学”实际上自始至终都被视为一种认识论。他从不关心对自然世界的科学观察,他始终关注的是,如果我们要对世界有任何了解,世界的特征必须是什么。他不关心自然世界本身,而是关心感觉的原因。他的政治不仅仅是从“人性”、“激情”开始的。而且他对自然世界的整个看法也是如此。因此,他对自然世界的这种兴趣绝非在1630年突然出现在他的生活中,而是他从来没有放弃过的一种兴趣,只要理论需要,他就会投入(对自然世界的研究)中。即使在伽利略的影响达到顶峰的时候,霍布斯也没有缓和他对“实验科学”的蔑视,以及认为从观察中不能推断出普遍真理的观点。例如,《法的原理》的第一部分并不表明他对政治哲学采取了一种全新的(对霍布斯而言)方法,而只是更坚定地试图对人性和激情提出一种比他以前取得的成果更令人满意的理论;这不是放弃了《修辞学》的方法,而是扩展了它。然而,我们不可能在这里讨论“科学”对霍布斯的全部意义;我们只需要说,我不认为施特劳斯博士将霍布斯的“科学”与“伽利略的方法”联系在一起的处理对他的主题而言是公正的。那么,我认为他已经证明了他的观点,即霍布斯在早期确实从对暴死的道德恐惧和不道德的虚荣心或自豪感的角度来构思他的政治哲学,尽管在现有的作品中,没有任何作品在没有“科学”污染的情况下充分阐述了这样的理论。但我认为他的想法,即霍布斯的早期理论是完全从道德角度考虑的,是错误的,或者认为用“争取力量(power)”(即用一个“中立”的术语)取代“虚荣”不是霍布斯理论的真正进步,也不符合施特劳斯博士的设想。霍布斯的理论也许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具有大的“自然主义”特征,但也不是施特劳斯博士所认为的那样具有单纯的“道德”特征。它的“自然主义”不是与“道德”相对,而是试图找到一个比单纯的道德观点更可靠的基础。而且如果是这样的话,施特劳斯博士的观点“这个政治哲学最成熟的表述,即《利维坦》,井不是理解霍布斯的道德思想和政治思想的充分恰当的来源(170页)”[13],只能被有限地接受。但施特劳斯博士真正有价值的贡献是证明了霍布斯拥有并保留了一种观点,通过这种观点,我们可以独立于人的立法来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行为;以及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不是单纯地如人们认为的那样属于一种自然主义哲学。


施特劳斯博士对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与“传统”的关系的看法大体得以被满意地维持。但是,由于他“传统”的概念比较狭窄,所以在这里又有一定的模糊性。在本书中,“传统”指的是“古典和神学传统”,即亚里士多德和经院哲学,特别是指“道德态度”,以及古典和神学传统的工作所遵循的一系列规范。霍布斯与这些规范以及(在上文所述意义上的)传统完全决裂,这一点已被证明是不容否认的。“对暴死的恐惧”是人的一种激情或情感,是所有道德行为的根源,这种观点当然是全新的和革命性的;不过,在马基雅维利的《论李维》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古典和神学传统的形式和内容类似的否定,但采取的是另一种不太系统的方式。但是,认为“骄傲”抑或“虚荣”是反对市民社会的所有力量的激情,这种观点在中世纪的传统中占有一席之地:我认为在这个对霍布斯观点起源的叙述中,没有对霍布斯可能从早期的斯多葛-基督教传统中所学到的东西给予应有的重视,这与他从《修辞学》中出现的亚里士多德的激情理论所学的东西不同。施特劳斯博士企图反驳狄尔泰将霍布斯的激情理论与斯多亚理论联系起来的观点(第3-5页),其理由在于,某些细节上的差异既不能令人信服,也同他后来关于柏拉图和斯多葛学派理论对霍布斯分析恐惧和虚荣的发展的影响的评论(150页)并不一致。但我认为,更重要的遗漏是他没有把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同政治哲学的另一传统联系起来:伊壁鸠鲁传统。霍布斯的著作,在许多方面,属于伊壁鸠鲁派哲学的重新崛起,这在十六世纪和早期的思想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将霍布斯与新伊壁鸠鲁派联系起来的传记证据是确凿的。无论霍布斯的伦理学说与伊壁鸠鲁的伦理学说有多大的区别,他们的“至善”(summum bonum)的概念完全不同,施特劳斯博士对此有所提及(134页),在此之前,Guyau[14]在他的《伊壁鸠鲁的道德》(La Morale d'Epicure)中也提到了这个问题(p. 195),我们不应该让它们掩盖了霍布斯同新伊壁鸠鲁派巨大的相似性。考虑到包含伊壁鸠鲁流传下来的观点的作品,我们不能期望有相关的讨论,但至少霍布斯的成就之一是构建了一个全面的系统,而在这之前只有零散的箴言。当我讨论被我称作施特劳斯博士的第四个论题时,我将回到这点。


也许施特劳斯博士书中最精妙而敏锐的部分是试图追踪霍布斯哲学兴趣的发展过程。我对此没有什么可说的;我认为它十分令人信服。但重要的是,要看到施特劳斯博士作品的原创的内容。罗伯逊在他关于霍布斯的书中将霍布斯的生活分为三个主要时期,即青年—牛津;学者;哲学家。施特劳斯博士在大多数情况下,同意这种划分。但他有两个重要的补充。首先,罗伯逊称之为“学者”的时期,施特劳斯博士称之为“人文主义时期”;在他看来,这一时期是霍布斯构思其哲学主要计划的时期,因为它不依赖于后来的“机械的”自然概念,他用很长的章节仔细研究了霍布斯在这一时期的著作并对其所揭示的兴趣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他承认,在某些方面,这一时期是一个死胡同(cul de sac),它导向的东西是(当他抵达那里以后)霍布斯觉得不满意的;但尽管如此,这是霍布斯生命中最重要的形成期,在这一时期,他的思想既没有受到“现代科学”的污染,也没有受到 “传统”的污染。的确,在这一时期,霍布斯显然仍然相信“传统的规范”,但他对历史和修昔底德的研究本身就是对传统规范的一种突破。因此,施特劳斯博士的第一个补充内容是对霍布斯在1608年至1630年期间所做的前所未有的彻底的研究,在霍布斯研究中,只有勃兰特[15]对霍布斯1630-1655年的研究能与之相媲美。但是,其次,霍布斯的一生被划分为三个时期,对施特劳斯博士来说,他们不是像罗伯逊那样仅仅具有传记上的意义,而是具有哲学上的意义。对施特劳斯博士来说,霍布斯不是一个单纯的从一个兴趣到另一个兴趣的游荡者。他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哲学家,他的兴趣变化是有目的的,对他的哲学本身充满意义。霍布斯从哲学转向历史和文学,又从历史和文学回到哲学。由于一个哲学家放弃哲学是很奇怪和令人不安的,施特劳斯博士决定寻找这一反常的原因,并试图说明这并不是真的反常现象。而修昔底德的翻译和导言则为他提供了素材。“哲学”,如施特劳斯博士告诉我们的那样,给予了霍布斯“关于人类正确行为的理性戒律”。至此,霍布斯并没有从根本上质疑他所得到的东西。然而,摆在他面前的是如何使理性的戒律有效,即戒律的应用问题。他之所以从哲学转向历史,是因为他试图解决这个问题。施特劳斯博士展示了霍布斯在这方面是如何遵循和创造属于他那个时代的思想传统的。但这次冒险的结局却出乎意料。霍布斯在历史中找到了他要找的东西,但他也在自己身上找到了对理性戒律本身的新的怀疑,这种怀疑是他知识活动的第三个时期的起点,可惜这个时期也为“现代科学的入侵”所破坏。这个观点在施特劳斯博士富有激情的写作中得到了最有效的阐述;我对整个论点的钦佩仅仅被一种感觉限制,我感觉它赋予了霍布斯的活动过度体系化的特性,它使霍布斯不再属于那个无休止的,发散的(不集中的)、好奇和活跃的时代,而是属于康德或黑格尔那样能够而且确实以更宏大的学科(discipline)和更一致的计划追求其目标的后期时期。事实上,这位哲学家的全部活动都是由这种夸张的一致性指导的看法同以下观点不一致,譬如霍布斯在笛卡尔的直接影响下能够暂时采用一种奇怪的学说(56页),抑或他写作最为缜密的著作中也有自相矛盾之处。


我们还要考虑施特劳斯博士的论点,他认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不仅涉及与过去传统的决裂,而且包含了所有后来的道德和政治思想的种子。他在霍布斯身上发现的引人注目的新出发点是用自然的权利要求者来代替自然法,用意志代替法律,作为政治哲学的出发点。他在这方面说得不多,但是卓越且充满洞察。与“古典和神学传统”相比,霍布斯理论中的纯粹个人主义立场作为出发点当然是新的,在这方面他可以被认为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而从这个新的出发点产生的现代主权概念,也许同西欧最大的政治思想革命有关。但我认为,在霍布斯的真正地位被看到之前,还需要进行一些限定。首先,自然法理论并不是一下子就消亡了,即使是像洛克这样的“现代”思想家也把它嵌入了他们的理论中,而且它并不是没有复活就消亡了。事实上,更正确的说法是,这一思想从未真正消亡,而是经历了转变和革新。其次,尽管霍布斯树立了一个先例,几乎所有后来的政治思想家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从意志而非法律入手,但他从来没有一个令人满意或连贯的意志理论,而他所属的整个伊壁鸠鲁传统直到这一缺陷得到弥补才开花结果。事实上,这种补救措施是将重建的自然法理论与霍布斯的伊壁鸠鲁理论结合起来,这种结合体现在卢梭的“公意(General Will)”、黑格尔的“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和鲍桑葵的“真实意志(Real Will)”等用词中。在我看来,现代政治哲学中最深刻的运动是通过嫁接伊壁鸠鲁的理论而实现的斯多葛自然法理论的复兴;它源于西欧从古代世界继承的政治哲学的两个伟大传统的结合。霍布斯理论的伟大之处在于,它是一种真正的理论而非仅仅是一种折衷主义的构建;它还没有成功找到一种完全令人满意的表达方式,这当然不是它奄奄一息的标志。霍布斯的理论在世界上存在了相当长时间,却并不具有斯多葛自然法理论鼎盛时期的那种极端的正统精确性,这对霍布斯的理论是个优势。霍布斯的重要性在于,他是近代第一个尝试在这个“疏漏(slip)”上耕耘的人,现代政治思想由此将其嫁接到古老的自然法理论上,创造出比两者都更全面、更连贯的产物:在霍布斯之前和之后,伊壁鸠鲁传统从未有如此敏锐的阐述者或得到如此精湛的陈述。总之,我认为把霍布斯说成是 “现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是过誉的。霍布斯是一个完全缺乏令人满意的意志哲学(philosophy of volition)的作者,他的理论对现代政治思想来说缺少一些至关重要的东西。但霍布斯肯定是其之后时期政治思想中一个必要元素的奠基人。


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在很多方面我都不能认同施特劳斯博士。但这并不影响我的观点,即他为我们提供了一本最引人入胜的书,他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我们对霍布斯的观念,并对霍布斯政治哲学比多年前有了更多的了解。不容置疑的是,任何读过这本书的人都会热切地期待它半承诺(half-promised)的续集,即对霍布斯成熟理论的详细特征的研究。


1937



注释


[1] 译按:本文系英国政治哲学家奥克肖特于1937年为施特劳斯作品《霍布斯的政治哲学:起源与基础》所撰书评,原题为Dr. Strauss on Hobbes, 本文收录于奥克肖特论文集《霍布斯论政治社会》,见:Oakeshott, Michael. Hobbes on civil association. Liberty fund, 2012。


[2]  Charles Edwyn Vaughan, 英国政治哲学史家,著有《卢梭前后的政治哲学史研究》(Studies i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before and after Rousseau)等。——译者注


[3]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 Its Basis and Genesis, by Leo Strauss. Translated from the German manuscript by Elsa M. Sinclair, M.A., Ph.D., Oxford, 1936. ——原注


[4] 即文本没有冗余的论述。——译者注


[5] 本文施特劳斯引文的翻译遵照申彤的译本,见:[美]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著,申彤译:《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第4页。其后不复述。——译者注


[6] 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4页。


[7] 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131页。


[8] 此处的“计划”可以理解为霍布斯最初在《修辞学》方法的支配下进行的写作。——译者注


[9] 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33页。


[10] 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203页。


[11] 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5页。


[12] 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34页。


[13] 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205页。


[14] Jean-Marie Guyau(1854-1888),法国哲学家。——译者注


[15] 弗里蒂夫·勃兰特(Frithiof Brandt,1892-1968),丹麦哲学家。——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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