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速递 | 施特劳斯课堂讲疏: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本文转载自“六点图书”微信公众号
施特劳斯只在芝加哥大学开设过一次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研讨课(1964年秋季学期),目前只留存下一份该课堂的打字记录稿,并没有相关的音频资料。鉴于施特劳斯本人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格劳秀斯的论文和专著,也从未留下关于格劳秀斯其他作品的讲授记录,因此这份记录稿显得弥足珍贵,而福德的编辑则使它更具准确性和可读性。
从古典到现代的过渡: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讲疏(1964年)
列奥·施特劳斯 讲疏
福德 整理
张云雷 译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 2022年10月
内容简介
讲疏者、译者简介
目录
施特劳斯讲学录整理规划
中译本说明
英文编者导言
文本及术语的说明
英文编者说明
节选
不是瞎说,克里特人的法律在所有希腊人中尤为有名,因为它们是正确的法律,这些法律提供了好(good)的东西,使用这些法律的人都生活得很好。这些好有两种——人类的(human)好和神圣的(divine)好。人类的好依赖于神圣的好,同时,在得到神圣的好时,也会得到人类的好;否则就两者都得不到。在人类的好中,健康排名第一,美貌排名第二,(在跑步和其他身体运动中的)强壮排名第三,财富排名第四——不是盲目的财富,而是眼光锐利的那种,因为这种财富以智慧为伴,而智慧则在神圣的好中排第一位。灵魂的理智排在神圣的好的第二位。来源于前两者,同时再加上勇气,就形成了正义。而正义则排在第三位。第四位是勇气。所有这些都依据自然地高于人类的好,立法者必须忠实地来给他们这样排序。
施特劳斯:这可能是这一说法的最清晰、最古老的表述:所有的立法(如果不是盲目的和独断的)都必须[立基于]事物的某些固有秩序。这种固有秩序——他们是立法的真正原则。
如今这一观点被普遍拒斥,但是很明显,无论这个说法是否完美,它对于政治学或者法学而言,是最重要的问题——即是否存在这样一个依据自然的(即独立于人类仲裁的)好的秩序。为了能有益地探讨这个问题,而不是仅仅重复双方的口号,我们一定要有更深的知识。我的意思是,柏拉图这一段和其他的段落都不是“更深的知识”,也即,现实地说,我们必须考虑历史知识。
相比之前,自然权利于十八世纪在政治上有大得多的重要性。我想,这也是广为人知的常识。不过,许多历史学家并没有继续思考更深的问题:在十八世纪变得如此有力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是否与之前世纪中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是同一个东西?或者,它难道不是一种新的自然权利,而这种新的自然权利给了自然法在十八世纪以及直到今天(以或多或少伪装了的方式)的政治效用吗?
现在,可以展示自然权利内部发生的根本性变化了,关于这种根本性变化的最清晰的段落出现在一个大家完全意想不到的地方,即霍布斯的《法的要素:自然法与政治法》(Elements of Law: Natural and Politic)中。
朗读者:
从我们人类自然的两个主要部分(即理性与激情)中,生发出两种学习方式,一种是数学式的(mathematical),一种是独断式的(dogmatical)。前者不会有什么争议和争论,因为它只需要比较数字和位移,在这些事物中,真理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不相冲突;但在后者,则没有什么事情不冲突,它要相互比较,要干涉其权利和利益,在这些事物中,理性经常反对人类,人类经常反对理性。
因此,那些撰写通常意义上的正义与政治的作家经常相互侵犯且自相矛盾。将这种教义减缩为理性的规则和理性的不可变更性,没有别的办法:首先,将这些原则放下而寻找一个根基,即激情(而不是不可信任的东西),然后,慢慢将真理奠基于自然法(迄今为止的自然法都是空中楼阁)之上,直到坚不可摧。
施特劳斯:因此,换句话说,霍布斯认为迄今为止的自然法都仅仅是名义上的或声称的,或者说,自然法都是空中楼阁(built in the air)。他将建构起真实的基础,通过制定可被信任的原则——即,用他的话说,通过激情(passion)——来建构起真正的基础。这意味着,更古老的自然法传统奠定了与激情相背离的原则。
因此,霍布斯才真正开始了有前途的对自然法更深一步的研究,因为霍布斯显然声称他自己才是牢靠的(solid)自然法的创始人,这种自然法与传统的不牢靠的自然法相对立。如今在某些教科书中,霍布斯经常与智术师一同被提及。这不合情理。智术师们不是自然法的导师。智术师们否认存在任何自然法。这些用来争取形容智术师的说法,也适用于马基雅维利(Niccolo Machiavelli)。无论霍布斯与马基雅维利之间的是什么样的关系,但马基雅维利不懂自然权利/法(natural right),而霍布斯则是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的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