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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速递 | 《现实与理性——黑格尔与客观精神》

本文转载自“经典与解释”微信公众号

现实与理性——黑格尔与客观精神

[法]科维纲(Jean-François Kervégan)著

张大卫 译

华夏出版社有限公司




内容简介


《现实与理性——黑格尔与客观精神》一书是享誉世界的黑格尔法哲学专家让-弗朗索瓦·科维纲(Jean-François Kervégan)的学术力作,此书集中展示了他在当代哲学语境下诠释黑格尔经典的努力成果。


在书的第一部分,作者主要探讨黑格尔为“法”这一概念所赋予的特殊的哲学含义,并指出这种重新定义与黑格尔对实定法(乃至法治国家)的合理性及其界限的认识有关。


书的第二部分勾勒出近代市民社会作为实定法的实现条件所蕴含的现代生活的活力及其缺陷。


作者在第三部分以对黑格尔与托克维尔之间的无声对话的构建为导引,展示了黑格尔版本的“超越民主”的国家建构。


书的最后部分以西方制度主义的热点讨论为背景,探究了黑格尔法哲学中个体、规范与制度之间的辩证关系。




作者简介


让-弗朗索瓦·科维纲(Jean-François Kervégan),法国学者,黑格尔研究专家,索邦巴黎一大哲学系教授。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最新法文翻译本的译者。主要从事德国古典观念论、法哲学、社会哲学及政治哲学研究。




目    录


前言:没有形而上学的黑格尔?

引论:现实与理性

实在与现实

现实的逻辑学地位

“存在着的理性”

客观精神学说的对象


第一部分 法:抽象的实定性

引言:意志的客观性

意志的诸层次

客观化: 法

第一章 法:其概念及其诸种现实化

“哲学的法科学”:概念与理念

法的“扩充”

抽象法的抽象性

抽象法的现实化:市民社会

私法,社会冲突性,政治“联合”

低于法的法与超越法的法

第二章 在自然与历史之间:法

对近代自然法的批判:历史的重音

历史与理性:概念的规范性

黑格尔的自然法:私法的规范性基础

第三章 契约:社会的法律条件

承认的客观化

契约的法律意义

没有契约的国家

社会的契约化


第二部分 社会的活力与缺陷

引言:社会考古学

第四章 公民反对资产者?对于“整体精神”的探寻回顾

从伯尔尼到法兰克福

从耶拿到柏林

第五章 法权状态:市民社会

从康德的“共和国”到自由主义的法权国家

人权:自由权

人权:“债权”

法律秩序:作为“法权状态”的市民社会

法权状态的界限

第六章 “丧失在它的两极中的伦理……”

从客观精神到伦理

伦理概念及其修改

市民社会,对主观与客观的调解问题的客观回应

客观精神的残缺:作为症状的贱民


第三部分 国家与政治

引言:一个一直存在的无稽之谈:普鲁士国家哲学家

第七章 托克维尔—黑格尔:关于现代性的无声对话

托克维尔反黑格尔?

关于“民主专制”的两种观点

对自由的崇拜,对平等的激情?

市民社会与政治民主

第八章 一种代表制理论

导言:主权与代表制

一种代表制的政治

代表不同利益的代表制

一种代表制的哲学

第九章 超越民主

民主的概念:从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

不合时宜的民主

普遍选举

人民与大众:主权在何方?

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


第四部分 客观精神中的主观性的诸形象:规范性与诸制度

引言:强的制度主义,弱的制度主义

第十章 道德的真理

康德与黑格尔论实践哲学的原则:邻近与差别

康德的道德学说的三个缺点

道德观点的丰产性与局限

从道德到伦理

第十一章 政治主观性的诸多条件

政治主观性

“爱国主义”与社会教化

政治主观性与道德意识

第十二章 主体,规范与制度:一种伦理生活是什么?

什么是伦理?

制度,客观精神的句法结构

个体的建构

何谓过一种伦理生活?


结束语 概念的受难

主观性的激情

社会性的激情与历史发展过程

概念的受难

章节来源

引用作品说明




内文试读


实在与现实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根据通常的翻译,1820年前言中的那个公式是想说:“凡是理性的东西就是实在的,凡是实在的东西就是理性的。”(此公式的通常翻译符合最常见的解释,在人们能够做出判断的范围内,此翻译符合公式所运用的词语的最为明显的意义。)


关于黑格尔哲学,存在一种始终十分流行的看法,当此看法以上述公式的解读为基础时,人们更容易看出此解读可能导致何种后果。“所有实在的东西都是理性的”,通过提出此设定,黑格尔难道不是在激进地否定偶然性?因此为必然论这一代价昂贵的论说牺牲掉被他不断提及的自由?


诚然,人们可以顺便指出,原文缺少的普遍量词被不自觉地添加进来,包含两句话的公式的另一部分(即宣称理性的现实性的部分)被省略了,或至少被降级到单纯多余的代用语的行列。但这些都未很大程度地改变事情的根本。在几乎所有人眼中,黑格尔依然是这样一种哲学家,即对他而言存在只是概念的外衣,因此他甚至过分展现观念论具有的“摧毁”或“构建”所有存在物的疯狂野心,克鲁克(Krug)恶毒地评说道,其中包括声称反对观念论的人在写作时所运用的笔。



从这个根本立场以及根本上来说是错误的立场出发,产生了此哲学的其他严重缺点,首先是海姆及其他人所谓的它的寂静主义的缺点,它的不可阻挡的如下趋向,即为所有存在物及所有发生的事赋予概念的祝福,即便涉及最令人厌恶的行为。


由此,在黑格尔的敌人那里,如下两方面东西通常联系在一起,一方面是保守主义的归罪,另一方面是对一种盲目必然论的形而上学的怀疑。因此,在论黑格尔的书的第十五章,海姆写道:


与[弗里斯(Fries)展现的]进步的政治学相对立,我们的序言为复辟精神赋予其经典表达,它陈述了关于保守主义、寂静主义及政治乐观主义的绝对方程式:[……]理性的东西是现实的,并且现实的东西是理性的。


行进到更远一点,在接下来的那个世纪,人们甚至在黑格尔哲学中觉察到对纳粹极权主义或斯大林极权主义的一种提前辩护。从概念的专制到不带任何修饰词的专制,此过程理应具有一种好的逻辑论证,但是事实是,某些解释——必定不是最可靠的解释——只是生硬地宣称了它。



有时人们忘记如下事实,即在第二版《哲学科学百科全书》(1827)中,黑格尔正式否认对《法哲学原理》前言的那个表达所做的这样一种解释,虽然他承认“这些简易的命题对许多有头脑的人而言显得让人反感”。让他说“[所有]实在的东西是理性的”,这种做法是一种忽视,即忽视《逻辑学》在实在与现实之间所做的概念区别,以及在如下两方面东西之间所做的区别,一方面是经验的及偶然的定在(Dasein)的实在,正如在存在逻辑的第一部分中被分析的那种实在,另一方面是现实,正如在本质逻辑的第三部分中被描述的那种现实。黑格尔明确指出:


但当我提及现实时,我希望读者能够注意我用这个词的意义,因为我曾在一部详尽的《逻辑学》中也详细讨论过现实,我不仅区分现实与偶然物(偶然物也具有实存),而且进一步准确区分现实与定在、实存以及其他规定。


《逻辑学》谈及实在,此实在的质的规定的有限性及其量的界限的可变性为实在打上深刻印记,准确说,此实在总是可以是它所不是的东西,甚至必然不断地变成它所不是的东西(这就是《逻辑学》开头有—无—变这个著名序列的发展方向)。因为定在——实在是定在的反思性表达——是“与非存在连在一起的存在”,一种不可超越的否定性影响着它,就否定性是存在与非存在、成为自我与成为他者的混合物而言,它几乎可以说确认了定在的肯定性。



然而,在可以适当称之为实在的东西中,此否定性几乎可以说始终困在如下厚实笨重及“天然素朴的”肯定性中,即存在着的东西、仅仅是存在着的东西的肯定性中:


在作为质的实在中(此处的质具有如下强调之处,即它是一种存在着的质),实在具有规定性,也具有否定性,这一点被掩盖了;因此实在只被视为某种肯定的东西,从这种肯定的东西那里否定、限制、缺陷被排除出去。


因此,实在是处在其不可逾越的偶然性及其事实性中的定在,但也是处在其在场的迷惑人的明证性中的定在:它在那存在


相反,现实是“与其现象相统一的本质”,“本质与实存,或内在与外在之间的统一,此统一已成为直接性的统一”。由此产生在直接定在的实在中,不断被掩饰的中介只能以变异及变化的堕落形象显示出来,与此相对,现实的东西“不受过渡影响”。但现实是如此,确切说是因为其外在、其现象或实存不以任何背景(Hintergrund)为前提,不以任何处在背后的根基为前提,其存在及意义不依附于此处的背景或根基。


黑格尔


因此,从黑格尔的角度看,实在与现实显然完全不同;它们——如果人们可以这样说的话——对应于两种不同的对存在的理解层面。现实完全可能非常合乎理性,尽管《逻辑学》并未将此明确宣布出来。相反,实在绝不可能这样,并且(经验性的)实在通常绝不是理性的东西:“谁有那么莽撞冒失,以至于不能在周遭之物中看出,事实上有许多东西不是如它们所应该成为的样子而存在?”只要不稳定性、可变性及与自身的不相等同还内在于实在,那么无可置疑,实在甚至不会受到任何理性系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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