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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利益保护视角下的破产重整服务信托

来源丨通力律师事务所  

作者丨任意、夏亮、许国庆、严彬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实践运用


自渤海钢铁重整首次引入信托工具以来, 利用信托工具作为偿债手段已在国内有了较多实践, 并探索出了出售式重整-服务信托、存续式重整-服务信托、留债平台-服务信托等多种模式, 具有较高的灵活性。据了解, 目前市场上主要采用出售式重整和存续式重整这两种模式。


(1) 出售式重整——方正集团破产重整案


在方正集团重整案例中, 将重整主体的全部资产划分为保留资产和待处置资产。其中, 保留资产主要用以设立新方正集团和各业务平台公司, 主要由重整投资者持股和运营。待处置资产以权属瑕疵或诉争未决的资产为主, 交由信托公司设立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他益财产权信托, 在财产权信托项下对待处置资产进行清理、确权和处置, 并就处置所得向债权人补充分配。


信托要素概要如下表所示: 



(2) 存续式重整——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


在去年公布的海航集团重整方案中, 总计三百二十一家企业根据其主营业务进行板块划分, 未来相关经营与债务清偿通过信托工具进行相关安排。根据该重整方案,  由海航集团下属子公司发起信托计划, 由发起人下属子公司作为信托计划项下总持股平台, 以持股平台100%股权与业务板块相应应收账款作为信托资产成立财产权信托, 并由发起人作为初始受益人将信托份额转让予债权人。[2]鉴于原管理层在经营管理上的专业能力与经营意愿, 海航集团未引入专业资产管理公司, 而是保留原债务人管理团队对信托资产的管理职权。此外, 重整计划将信托收益区分为特定收益与非特定收益, 并明确不同类型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信托要素概要如下表所示: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运用的若干建议


(1) 立法中明确破产重整服务信托适用标准


总体而言,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创新运用具有积极意义, 能够助力保障债权人权益, 实现债权人高效、公平受偿, 但目前这一工具实践尚未成熟, 具体规定仍不尽完善。因此, 建议应从立法角度对该信托适用情形与标准进行明确。


破产服务信托作为破产法和信托法结合运用的工具, 有必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进行明确。从程序角度, 可将破产服务信托纳入具体法律法规规定, 对重整企业设立信托、信托文件表决等程序性事项予以厘清; 从实体角度, 可以对信托应有之内容作出列举, 如模拟市场化处置资产中受益人的清偿率, 信托收益的分配周期、频率, 各主体权利、义务等。[13]如此,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适用有了更为直接、明确的指引, 使得债权人利益维护有法可循。


(2) 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知情权


《信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受益人可参照委托人之权利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等享有知情权。[14]因此, 债权人应关注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是否制定明确、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维护自身权益。目前,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当中享有的知情权包括了解破产程序进展情况、历次债权人会议资料、重整投资人引进进展以及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情况等, [15]参照现有债权人知情权保护制度, 应当在信托工具运用中给予债权人作为受益人更充分的知情权保障, 例如提供信托计划安排、受益人大会相关资料, 及时更新信托财产处置的进度等, 从而建立起定期信息披露与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相结合的信息披露制度。


(3) 完善管理人监督职责


管理人是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者, 承担着对重整计划执行中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监督职能。《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13条规定: “要依法确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有效监督。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和监督期间原则上应当一致。”在实践中存在着重整计划监督期间远短于执行期间的案例[16]。


目前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中的角色定位。据观察, 目前市场上已有的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案例中未设定管理人监督职责。在重整计划监督期远短于信托预期存续期限的情况下, 除受益人大会这一最高权力机构(可授权其下设的管理委员会等)对信托运行实施监督外, 如何将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之监督职责与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进行衔接, 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利益, 应予以特别关注。


结语


信托工具在破产重整中的创新运用已有诸多成功案例, 在市场上具有良好反响,  也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通过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制度的灵活性等制度优势, 以时间换空间并充分挖掘资产价值, 对提高债权清偿比例并协助债权人实现灵活退出, 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当前,信托行业也正处于深刻的变革之中,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不仅单体规模庞大,而且可以充分发挥信托风险隔离的制度优势,同时信托公司可为委托人或债权人提供包括融资、投资、资产管理和资产处置等一揽子金融服务,满足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差异化需求,具有广阔的业务前景。


那么,信托公司在开展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业务的路径有哪些选择?信托公司在参与特殊资产投资的业务模式又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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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分层的原因在于有财产担保(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在重整计划中已被安排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清偿。

[2] 刘慧、王希奇, 《服务信托在破产重整中的运用》, 载于微信公众号“邦信阳中建中汇”, 2022年4月27日, https://mp.weixin.qq.com/s/S0oxhXN5FfPHcgJpNCsAhA.

[3] 包括近期受市场关注的华晨集团破产重整草案未获债权人投票通过的新闻中, 亦有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身影。详见财新于2022.7.21报道《华晨重整草案表决落空 普通债权组同意金额不足三分之一》。

[4] 《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 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 信托终止, 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 信托存续, 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5] 潘瑞才, 刘曜华, 《浅议信托在破产案件中的角色和定位》, 载于微信公众号“平安特资家”, 2021年11月4日, https://mp.weixin.qq.com/s/AhSQtZzN8I9-7fnlX7jQPA.

[6] 黄怡梦, 《在企业重整中信托的运用与限制》,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8年。

[7] 郑志斌: 《破产重整工具的四大滥用》, 载于微信公众号”破产法快讯”, 2021年11月2日, https://mp.weixin.qq.com/s/aPdXWVpNPmRB6FJFutbHgA.

[8] 李忠锴: 《论信托在企业重整中的运用与限制》, 载于微信公众号”中国破产法论坛”, 2022年3月5日, https://mp.weixin.qq.com/s/PoOGOs28JJCGsvNOTiPlog.

[9] 李忠锴: 《论信托在企业重整中的运用与限制》, 载于微信公众号”中国破产法论坛”, 2022年3月5日, https://mp.weixin.qq.com/s/PoOGOs28JJCGsvNOTiPlog.

[10] 刘慧、王希奇, 《服务信托在破产重整中的运用》, 载于微信公众号“邦信阳中建中汇”, 2022年4月27日, https://mp.weixin.qq.com/s/S0oxhXN5FfPHcgJpNCsAhA.

[11] (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

[12] 如(2017)晋02民终268号、(2017)浙民再314号、(2018)宁01民终2426号、(2018)陕民终922号、(2018)苏06民终961号等。

[13] 李忠锴: 《论信托在企业重整中的运用与限制》, 载于微信公众号”中国破产法论坛”, 2022年3月5日, https://mp.weixin.qq.com/s/PoOGOs28JJCGsvNOTiPlog.

[14] 《信托法》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信托法》第四十九条: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 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 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 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15] 吴华彦、任兵: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行使与保护要点》, 载于微信公众号“金诚同达”, 2020年9月3日, https://mp.weixin.qq.com/s/RvjHjPYXpnBaHBbWfeAWeA.

[16] 如长江航运重整案, 见李忠锴: 《论信托在企业重整中的运用与限制》, 载于微信公众号”中国破产法论坛”, 2022年3月5日, https://mp.weixin.qq.com/s/PoOGOs28JJCGsvNOTiP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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