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来源丨小颖聊财经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是两种不同的破产程序,它们在程序性质、适用对象、法律依据、法律救济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入手,对它们进行比较和分析。
程序性质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陷入经营困境,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之际,法院通过对债务人的财产、负债、经营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调查,制定出一套合理的重整计划,并协助债务人完成重整计划,使企业重新恢复生机和活力。破产清算则是指在企业经营不善或者破产宣告后,法院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将企业财产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以清偿债务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适用对象
破产重整适用于那些陷入经营困境,但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例如,那些存在重组希望、有望恢复正常经营的企业。而破产清算则适用于那些经营不善或者破产宣告已经生效的企业,例如,那些已经资不抵债、无法恢复正常经营的企业。
法律依据
破产重整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规定了企业破产重整的原则、程序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而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破产清算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
法律救济
破产重整是一种法律救济方式,债务人可以通过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重新获得生机和活力,从而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而破产清算则是一种法律救济方式,债务人无法通过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只能通过清算程序来清偿债务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破产重整程序中,法院通过对债务人的财产、负债、经营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调查,制定出一套合理的重整计划,并协助债务人完成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制定是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等。同时,重整计划的执行需要得到债权人、债务人、法院等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才能确保重整计划的成功实施。
而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将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将企业财产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以清偿债务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程序的执行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程序性。
清算组的组成和职责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是指法院指定的专门负责清算企业财产和债务的组织。清算组的组成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定。清算组的职责包括清理企业财产和债务、制定清算方案、分配企业财产和债务等。清算组的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清算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程序的启动和终止
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一般情况下,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才能启动。而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则需要经过法院的宣告,清算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组成,并按照程序进行清算。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也有所不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程序的终止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一旦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得到法院的批准,重整计划就会开始执行。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程序的终止需要经过法院的宣告,清算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组成,并按照程序进行清算。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和终止都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具有较强的程序性和法律性。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破产程序来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投资,在高收益的同时也面临着较高的投资风险。上市公司重整项目往往较为复杂,牵涉的主体众多,各种不确定因素都可能对重整的成功实施造成影响, 如重整方案被证监会否决、重整成本超出预期、税务问题、司法协调问题、投资人的资金问题等。另外,即便重整最终成功实施,重整企业经营能力的恢复程度、资本市场的价格波动等也具有不确定性。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投资的风险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不良资产行业观研联合多家机构共同打造《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投资实操专题培训》,汇聚多位资深一线专业人士,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投资的不同视角带来实操要点、实战案例、实践经验分享,欢迎参与学习交流。
时间地点
论坛时间:2023年5月13-14日
论坛地点:深圳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不良资产行业观研
协办单位:广州市资产管理协会、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深圳市不良资产处置协会、董秘邦
培训议程
第 一 天
第一讲:上市公司纾困重组中的投行化思维
9:00‐10:30
授课讲师:屠老师 德赛资产管理集团主联合创始人
德赛企业重组重整中心主任,广州市高端服务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广州市资产管理协会秘书长,投融资委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与资产处置委主任,中国全联并购公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二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人视角
10:30-12:30
授课讲师:朱老师
曾任职保利兴银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东方资产下辖的特殊机会投资基金、央企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了多只规模数十亿特殊机会基金。曾就职某上市金控及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从事IPO、并购、定向增发等业务的估值定价工作。在资产估值、风险分析及困境企业/资产重组等方面有丰富经验。
第三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之上市公司主体视角
14:00-17:30
授课讲师:钟老师 南京正善资本管理合伙人
从事股权投资、战略重整上市公司等方面的工作。曾任职于某创业板上市公司担任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参与公司破产重整全过程。在此之前,分别任职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中金公司等知名机构。在股权投资、并购、破产重整等领域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 二 天
第四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之破产管理人法律视角
9:00‐12:30
授课讲师:游老师 资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人士
2007年以来,先后参与和主导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十余例,并借助重整理念操刀多例上市公司创新重组,集重组理论、重整顾问、特殊机会投资、困境企业管理于一体、在业内独树一帜。
授课讲师:姚老师 华商律所高级合伙人
姚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具备丰富的诉讼与非诉业务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上市公司、大型集团公司等企业在破产重整中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困境企业救助,通过资产、债务、股权及业务等多维度的重组,帮助困境企业摆脱困境,重获新生。曾参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000912)、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600815)、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00022)等上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第五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之税务
14:00‐15:30
授课讲师:冯老师 亚太鹏盛财税集团合伙人、税筹专家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中心研究员、 比利时联合商学院DBA-工商管理博士生、 香港城市大学商学院EMBA-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纳税筹划师、 国际注册会计师、 厦门大学税务律师、 中国并购公会并购交易师、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产业创新研究所国企混改研究中心华南课题组秘书长、 深圳市上市公司并购协会常务副会长、 香港华人女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主席、 全联房地产商会商业地产工作委员会理事、 广州资产管理协会理事、 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理事 、中国并购公会会员。
第六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之资产评估
16:00‐17:30
授课讲师:高老师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裁
北京是破产法学理事、上海市破产法学理事、青岛市破产法学理事、山东省破产法学会“智库专家”、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理事、平安银行特聘专家。具有20多年的评估专业经验,对于企业上市、海内外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破产重整等方面的评估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参与过众多海内外公司的评估项目,是该领域的资深专家。
谁应参加
上市公司董监高、资产管理公司(AMC)、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国企不良资产投资平台、民营投资机构、不良资产基金、信托、财富管理、资产交易所、服务商、律所等机构中拟参与不良资产投资及处置的人员,以及其他有志于从事该行业的人员。
时间‐地点‐费用
课程时间:2023年5月13‐14日
课程地点:深圳(具体地址将在培训一周前通知)
普通参会:4800 元/人
团体参会:4300 元/人(≥3 人)
*含课程材料与午餐,两天茶歇,需提前一周报名并缴费。往返路费,住宿及接送机服务,均需自理,不包含在参会费内。
↓扫描报名↓
王女士:13817967240
戴先生:1350188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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