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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保卫战 | 苏仙区对野外违规用火首罚

郴州环保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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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日,《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施行当日,苏仙区共计对11起农事野外违规用火进行处罚,共处以罚款1700元。其中许家洞镇处罚5人,共处罚金700元;苏仙区农业农村局对3起个人农事野外违规用火进行处罚,共计罚款300元;栖凤渡镇处罚1人,罚款100元;五里牌镇处罚1人,罚款400元;白鹿洞街道处罚1人,罚款200元。为确保《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落实落地,苏仙区各相关单位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下联动,压实网格化管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通过乡村广播、微信及宣传单等方式加大《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宣传力度。下一步,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有关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苏仙区农业农村局将委托各镇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开展农事违规野火执法,并加强执法业务培训和指导,对农事违规野火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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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农业生产生活区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农事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由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用火时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按程序、分时段、分区域进行,确保用火安全。用火结束后,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检查清理火场,严防失火。

《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  苏仙分局

通讯员 |  王意

编辑|杨漪

一审|郭凯 二审|李欣 三审|王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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