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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 | 郴州市公布2023年第五批“利剑”行动典型案例

郴州环保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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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通过群众举报、“双随机”检查和部门联动等方式发现线索,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发挥警示作用,指导各县(市、区)学习借鉴执法经验,现公布5起2023年第五批“利剑”行动典型案例。


01宜章县某科技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6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转办的群众举报线索后,对宜章县某科技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外公路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投放有偏光片废料。经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的偏光片废料为该公司5月16日凌晨值夜班员工所投放,面积共约5平方米,重约2.6千克。偏光片成分主要为PVA(聚乙烯醇)和TAC(三醋酸纤维素)。该公司环评文件及批复明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偏光片裁切废边角料与不合格产品属于一般固废,需统一收集后外售给废品回收站。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规定擅自丢弃一般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郴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2年版)》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投放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的偏光片废料数量少,仅5平方米,重2.6千克,偏光片属于一般固废,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企业积极整改,于5月16日当天即改正了违法行为;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5月25日到该公司复查时,厂区外生活垃圾设施内未发现偏光片废料。经研究,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执法有力度,更要有温度。此案中企业改正态度积极,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采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推行柔性执法,避免“一刀切”的执法理念。执法人员通过采用行政指导等方式给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主体主动纠正的机会,通过有“温度”的执法,给市场主体一定容错纠错的空间,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02某光伏发电(资兴)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涉嫌违反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4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在对某光伏发电(资兴)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某电力某电厂贮灰场环境治理及综合利用光伏项目110KV升压站新建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目前,正在建设地基基础工程、避雷针和部分龙门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上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尚未取得郴州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了郴州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公司按要求及时改正并作出遵守相关法律承诺后,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根据湖南省制定的《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该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违法、经责令整改后在承诺的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对环境未造成污染,符合《清单》中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在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符合免罚情形后,给予当事人适度的容错纠错空间,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并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引导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体现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温度。




03汝城县某石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4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汝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汝城县某石材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查处情况】

经调查,汝城县某石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2023年8月24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汝城分局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该公司立行立改,按照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暂存间识别标志。2023年8月25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汝城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改正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公司已完成整改。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郴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郴环办〔2022〕47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企业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隐患,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汝城分局在监管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处罚政策,正确处理好从严监管与指导帮扶之间的关系,加强服务意识,加强法制宣传,警示企业务必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免罚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04曹某青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1日,郴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在空气质量特护期开展涉气企业巡查,发现曹某青于铜坑湖村10组建设的厂房内堆放少量有色金属矿产品,并在厂房内有一台雷蒙机,雷蒙机设备安装完成但尚未投入使用。经调查核实,曹某青建设的厂房用于有色金属矿产品破碎和贮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有色金属矿产品加工集运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曹某青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行为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当事人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2023年4月23日曹某青向郴州市生态环境局递交了违法行为改正情况报告,经核实,曹某青于铜坑湖村10组建设的厂房堆放矿产品已清理干净,雷蒙机设备已拆除,厂房空置。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郴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郴环办〔2022〕47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曹某青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曹某青进行教育。

【典型意义】

针对当事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先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违法行为改正的,经现场核实后,改正行为符合《郴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郴环办〔2022〕47号)相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是接地气和有温度的执法。



05安仁某鞋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1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执法人员对安仁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资料查阅发现该公司未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即投入生产。安仁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制作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于2023年10月16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限其15日内整改到位。该公司收到决定书后立行立改,与第三方资质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编制合同,并于2023年10月30日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鉴于该公司对违法行为主动实施整改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郴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郴环办〔2022〕47号)规定,经研究,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安仁某鞋业有限公司位于安仁县工业集中区,是安仁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外商项目。由于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经营面临一定的困难。为支持和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依法对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同时,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向企业详细宣讲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和自我纠错,防止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杨漪

一审|郭凯 二审|李欣 三审|王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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