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何影响?
联系人:陈雨田
摘要
■事件:2021年6月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财综〔2021〕19号文,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4项非税收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2021年7月1日起先在河北等7省市试点,2022年1月在全国全面实施。
■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政策为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属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任务中的一步。2019年起社保费等非税收入已先行纳入税务部门征收,本次文件是第三批非税收入的征管划转。2018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指出了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两个步骤:1、先合并国税地税机构;2、接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收入。其中第一步国税地税合并已在2018年7月完成。第二步中,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已于2019年1月完成,非税收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分多批完成,第一批针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于2019年1月完成;第二批针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于2020年1月完成;本次文件为第三批非税收入征管划转,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
■政策如何影响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政策改变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环节,分成、使用、管理等目前仍按照现行规定。文件第八条指出,“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新政执行后,土地出让金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涉及竞买保证金的,保证金仍由自然资源部门收取),可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但后续分成、使用、管理等仍由原部门负责。
■政策如何解读?(1)政策是2018年以来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一环,是贯彻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更多是财税征收层面的改革,并非针对房地产或地方财政的监管,因此不宜过度解读。政策目的是推进公共资金共管和相互监督,有利于规范征收和统一相关信息数据。
(2)政策规范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对开发企业而言,拿地环节会更加透明;对城投平台而言,通过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获取资产注入的难度可能上升。过去在地方政府收缴土地出让金的模式下,可能出现个别区县为招商引资而少收土地出让金,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长时间欠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地方政府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支农资金等乱象。征收方式改革后,土地出让金的收缴会更加规范,房企通过与地方政府协商争取土地款返还、延期缴纳土地款等操作会相对受限;对城投平台而言,通过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获取资产注入的难度可能上升。
(3)政策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有利于中央统一监管。财综〔2021〕19号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流程”中,特别指出土地出让金缴纳过程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做信息共享。过去地方自主管理下相对分散的信息未来或更加集中,有利于中央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监管,可关注后续是否有进一步对土地出让金用途等的监管推进。
■风险提示:监管推进超预期、宏观经济超预期等
正文
事件:2021年6月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财综〔2021〕19号文,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4项非税收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2021年7月1日起先在河北等7省市试点,2022年1月在全国全面实施。
1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政策为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属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任务中的一步。2019年起社保费等非税收入已先行纳入税务部门征收,本次文件是第三批非税收入的征管划转。
本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始于2018年2月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提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即指出将把非税收入征管作为税务机构的职能。2018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指出了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两个步骤:1、先合并国税地税机构;2、接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收入。其中第一步国税地税合并已在2018年7月完成。第二步中,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已于2019年1月完成,其他非税收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分多批完成,第一批针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于2019年1月完成;第二批针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于2020年1月完成;本次文件为第三批非税收入征管划转,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
2政策如何影响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
政策改变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环节,分成、使用、管理等目前仍按照现行规定。文件第八条指出,“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过去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由地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收取后在一定时限内缴入同级财政,财政部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在一定时限内上缴国库(具备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库条件的地区,自然资源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后直接上缴国库),这种模式下可能存在土地出让金不及时入库、或土地出让金收缴不合规的问题。新政执行后,土地出让金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涉及竞买保证金的,保证金仍由自然资源部门收取),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目前政策只在征收环节做改变,后续分成、使用、管理等仍由原部门负责。
3政策如何解读?
(1)政策是2018年以来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一环,主要是贯彻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政策更多是财税征收层面的改革,并非针对房地产或地方财政的监管,因此不宜过度解读。政策目的是推进公共资金共管和相互监督,有利于规范征收和统一相关信息数据。
(2)政策规范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对开发企业而言,拿地环节会更加透明;对城投企业而言,通过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获取资产注入的难度上升。过去在地方政府收缴土地出让金的模式下,可能出现个别区县为招商引资而少收土地出让金,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长时间欠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地方政府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支农资金等乱象。征收方式改革后,土地出让金的收缴会更加规范,房企通过与地方政府协商争取土地款返还、延期缴纳土地款等操作会相对受限,通过先征后返等方式获取资产注入的城投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3)政策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有利于中央统一监管。财综〔2021〕19号文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流程”中,特别提到土地出让金缴纳过程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做信息共享。前期地方自主管理下相对分散的信息或更加集中,有利于中央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监管,可关注后续是否有进一步对土地出让金用途等的监管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