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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想回农村修房的邻水人注意了!赶紧告诉家里人!

邻水发布 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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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其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消息一出,舆论一片热议。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究竟是什么?继承使用权之后能做什么?继承使用权是否意味着家宅将变私产?……一个个问号挂在“老家有房”一族的心尖尖上。


不是新政,是对现有政策的重申


多位专家和法律人士告诉川观新闻记者,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所有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问题,《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政策早有规定,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并非是对法律政策的新规定或新改革,只是对现有法律政策的重申和进一步明确。


《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明确,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显而易见的是,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被继承的,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可以继承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继敏认为,城市子女因继承农村房屋而继承宅基地,只能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不能够改扩建。改扩建与维修加固的界限是清楚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位置、面积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能打着维修加固的名义进行改扩建。


可以办证,四川执行层面无障碍


办理产权登记时,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遵循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当房屋所有权经由继承登记给城镇户籍子女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同时经由继承登记给城镇户籍子女。


川观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省部分县区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得到的回复均为政策已经运行许久,并且在执行层面没有障碍。

川观新闻记者分别采访了四川的两个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区——郫都区和泸县。两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均告诉记者,当地有城镇户口子女继承农村户口父母农房的案例,按相关要求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但在产权证书上会按要求对继承的情况作注明。


专家建议:明确继承后的实质性权利


在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姚树荣看来,城乡人口与经济结构已发生历史性变迁的新形势下,重申和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与登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是吸引城镇人才与资本入乡、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有效途径;


二是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解除农民进城落户但又担心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后顾之忧,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实现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协同推进、相得益彰。


姚树荣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后享有什么实质性权利。


建议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赋予城镇户籍子女对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出租、转让、作价入股、抵押”的权利,使其向完整的用益物权迈出实质性步伐。


应当允许城镇户籍子女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原有房屋进行改(扩)建,允许城镇户籍子女自行或联合社会投资者利用宅基地和房屋发展农家乐、民宿、旅游等非农产业项目,允许城镇户籍子女在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补交土地出让金、承诺不再申请新宅基地后,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新闻多一点

宅基地的“前世今生”

这本《问答》告诉你


今年3月,为帮助广大农村宅基地工作者学习、掌握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和政策,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编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下称《政策问答》),川观新闻记者根据这份《政策问答》对其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


1、宅基地是什么?


宅基地制度的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根据《宪法》、《物权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


2、什么是宅基地“三权分置”?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指农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


3、我国宅基地制度如何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历经演变,以改革开放、物权法颁布、土地管理法修订为标志,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78年,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


1954年《宪法》规定了农民宅基地所有权。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了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第二阶段是1978年至2007年,宅基地严格管理阶段。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提出宅基地限额要求,并对特定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性作了规定。


199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提出“一户一宅”的要求。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关于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规定了“一户一宅、限定面积”,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首次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行为。


第三阶段是2007年至2018年,改革赋权扩能阶段。


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标志着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进入新阶段。


第四阶段是2019年以来,宅基地规范管理阶段。


2019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了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村庄规划编制制度;明确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4、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可以流转吗?


根据现行政策,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外,其它地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不能抵押。城镇居民也不能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5、什么才是正确盘活闲置宅基地的正确做法?


一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二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三是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来源|川报观察

整理|冯爱迪

责编丨张   良

审核|陈小艳

监制|尹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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