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裁定香港证监会用于协助中国证监会调查的搜查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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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唐汉博与香港证监会一案1反映了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日益密切的合作关系,也阐明了香港证监会有权向中国证监会及香港以外的其他监管机构提供资料。
2017年12月8日,香港原讼法庭驳回了针对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及东区裁判法院的一名裁判官的决定而提出的司法复核申请。该申请由一名居于香港的内地公民唐汉博提出。唐汉博申请撤销裁判官颁发的搜查令(“搜查令”)及香港证监会将搜查所获材料转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决定。
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调查
香港证监会就唐氏夫妇因买卖两家香港上市公司股票而涉嫌违反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及香港法例第571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也就唐汉博及另一人因买卖一家上海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涉嫌扰乱市场的行为进行调查。
中国证监会的协助请求
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函给香港证监会请求提供协助。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请求后,香港证监会向裁判官成功申请搜查令,并在进行搜查(“该搜查”)时,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员在唐汉博位于香港的住宅内检取了手提电脑、手提电话以及相关文件。
香港证监会的搜查申请
在申请搜查令时,香港证监会仅告知裁判官该搜查令旨在调查违反香港法律及监管守则的行为,并未披露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情况,亦没有提及中国证监会对唐汉博及所获材料的关注。但是在执行搜查时,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员曾试图让中国证监会的办案人员与唐汉博通话并(通过身处香港证监会办公室的上司)向中国证监会的办案人员及时报告被检取的材料及在查获电脑内的资料。
将文件转交中国证监会
搜查结束后,中国证监会向香港证监会发出了数封请求协助函。香港证监会随后根据请求将所需求的材料(其中包括搜查所获材料)交给了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对唐汉博的处罚
2017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根据2016年11月发出的通知召开了两场听证会,当中提及了该搜查及香港证监会在搜查中所检取的材料。中国证监会最终决定处罚唐汉博及其他涉案人,合共罚款及没收12亿人民币2。
唐汉博对搜查令的质疑
唐汉博指称香港证监会在申请搜查令时故意隐瞒其真实目的(即该搜查实质是协助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因此质疑搜查令的合法性。同时,基于质疑搜查令的相同理由,唐汉博也对香港证监会将被检取的材料转给中国证监会之决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香港证监会的回应
香港证监会表示该会本有协助中国证监会进行调查的权力,根本无须通过故意隐瞒申请搜查令的真实目的以误导裁判官。香港证监会亦指出,该会是应中国证监会于该搜查完成后所提出的请求而提供有关信息。
法庭的决定
陈健强法官驳回了唐汉博的申请。陈法官认为唐汉博未能证明香港证监会有故意隐瞒,认为其指称十分牵强且不合常理,亦与当时文件的内容相抵触。
启示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6条的规定,香港证监会在适当的情况下有权向香港以外的其他监管机构(例如中国证监会)提供调查协助。香港证监会亦经常据此协助外地的监管机构进行调查。
本案确认,即使香港证监会本来因其调查而获取材料,香港证监会其后亦可将该等材料转交给中国证监会。
随着沪港通和深港通交易量的不断上升,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的合作将继续增加。 在一篇2017年6月发布的新闻稿中3,中国证监会披露了自2014年11月沪港通实施以来,该会已与香港证监会进行了365项跨境执法合作。唐汉博的案件也进一步证实了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在相互协助调查方面日渐紧密的合作。
任何受香港证监会调查以及香港证监会要求提供协助的人士应谨记香港证监会的调查有可能带出广泛的影响,包括香港证监会可能会将所获得的资料提供给其他地方的监管机构。因此,涉及香港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调查的当事人应尽早寻求法律意见,以维护其权益。
注:
案件编号 HCAL 229/2016
参见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3月10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703/t20170310_313478.htm;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703/t20170310_313477.htm)
参见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新闻稿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jcj/gzdt/201708/t20170821_322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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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 】
李显能
孖士打律师行合伙人
电话:+852 2843 2231
邮箱:alan.linning@mayerbrownjsm.com
李显能是孖士打律师行的合伙人以及诉讼及争议解决团队成员。李律师在商业诉讼和争议解决领域拥有超过25年经验,专注金融服务监管事宜及调查。凭借在金融行业及香港监管机构积累的丰富从业经验,李律师擅长向客户就争议性和非争议性监管事宜(包括民事和刑事调查及诉讼、合规问题及监管政策)提供战略性意见和协助。
李律师获《钱伯斯环球》、《钱伯斯亚太》、《亚太法律500强》、《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评为领先的诉讼及争议解决以及金融服务监管律师。客户赞赏其于金融服务监管业务领域拥有“丰富知识和深厚底蕴”(《钱伯斯亚太》,2017年) 以及过人的“专业技能和客户关怀”(《钱伯斯环球》,2016年)。李律师亦被视为“争议性监管事宜领域的翘楚,以 ‘对商业问题一贯准确的指引和理解’而闻名”(《亚太法律500强》,2015年)。此外,李律师具备“渊博的专业知识”(《钱伯斯亚太》,2015年),“可凭借对香港证监会的深刻了解,出具卓越的法律意见并解决问题”(《钱伯斯亚太》,2015年)。
在加入孖士打律师行之前,李律师在另一国际律师行执业达8年之久。此前,其曾担任一家领先投行亚洲区域合规团队的主管。李律师亦曾担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法规执行部的执行董事,任内积极参与了香港金融市场证券法例的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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