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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印发,请收好!

2017-09-22 创新长沙


 长科发〔2017〕39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推动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发展,引导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与合作共赢,特修订了《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8月31日


 

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引导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围绕产业完善产业链,实现产业上、中、下游的有效对接,联合开展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创新、开发、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撑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第二章   组    建

第四条  联盟组建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体现我市战略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长沙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符合提升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三)满足产业发展需求。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区域支柱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联盟成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联盟成员包含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单位。其中所涉及的企业应涵盖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并处于行业骨干地位或在某领域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水平;高校、科研院所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中介机构等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作用。

(二)有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各成员单位参与建立且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并有实现联盟共同发展、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水平的《组建方案》。《组建方案》要明确联盟的组织机构、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链发展方向等。

(三)有协同合作、优势互补、推动创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联盟《章程》。《章程》应包括总则、运行机制(管理机制、约束机制、分配机制、激励机制等)、组织机构的框架与结构、成员的责任、权力与义务等。

(四)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书》。《协议书》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书》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第六条  经市科技局同意组建的联盟,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市民政局进行注册登记。

第七条  联盟命名规则。联盟应命名为: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是联盟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联盟工作的业务指导,建立联盟信息库,不断完善联盟契约,促进联盟形成持续稳定合作的信用机制、责任机制和利益机制,构建和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支撑引领产业发展。市民政局是联盟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联盟的登记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联盟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联盟及联盟成员之间要积极开展交流合作。联盟要组织对所属行业或产业的发展动态进行研究,并向成员单位定期发布研究分析报告。联盟要积极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和信息沟通,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共性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等活动,组织成员单位申报、实施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也可作为参与单位与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联盟成员联合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联盟在运行时,要做到有序管理,规范运作。

(一)有明确的年度工作安排。联盟每年要召开两次以上的联盟成员单位工作会议,研究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年终要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市科技局。

(二)设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组织机构。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联盟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联盟办公室应配备专职或专责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三)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实行专帐管理,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开放发展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六)建立成员的退出机制。联盟成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退出联盟。联盟成员如果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协议,经联盟理事会讨论,可予以除名。联盟成员自愿退出或被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十一条  联盟涉及名称、章程、协议、常设办事机构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向市科技局、市民政部门报告。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联盟资格: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二)拒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三)联盟自行宣布解散;

(四)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被取消资格的联盟,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组织考核小组对联盟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工作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工作与年度任务相结合,当前工作与长远发展相结合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分为联盟自身的建设、联盟开展的服务、联盟取得的成效三个方面。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科技局下发通知,各联盟按照考核内容指标认真组织实施。各联盟根据考核内容指标进行自评,并提交联盟考核材料和附件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小组对联盟提交的考核材料逐项进行核实,并按照考核内容的完成情况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市科技局根据考核小组评分、联盟管理运行情况、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报市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提交的考核材料弄虚作假;

(二)成员之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不能妥善解决,影响联盟正常运行;

(三)联盟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对考核评估合格及以上的联盟,按照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进行支持奖励。对不合格的联盟要求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联盟取消联盟资格,对不参与联盟考核的联盟直接取消联盟资格。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联盟进行年度检查。 


第五章   支    持

第十九条  经市科技局同意组建并完成登记的联盟,市科技局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用于联盟自身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条  支持联盟参与我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顶层设计。优先支持联盟成员单位在联盟组织下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联盟制定成果转化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持联盟整合各类科技创新资源,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成员单位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支持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组建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对获批的平台,将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支持联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组织联盟成员单位承担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对此类项目,市科技计划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担保公司参与联盟,向联盟成员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联盟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联盟单位,市科技局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用于联盟召开工作会议、组织学习培训、举办技术交流、促进成果对接、组织开展技术攻关等方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5日起实施。


来源:长沙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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