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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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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人们也通俗地称它是“打假日”

每年的3·15晚会

都会曝光很多假冒伪劣商品

的制作流程和老巢



目的就是要打击那些

侵犯消费者利益的不法商贩

然而

就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

网络上售卖假冒军品的商家

却依然在叫卖


先给他们普个法



2009年颁布的《军服管理条例》,其中第十条规定: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2009年颁布的《军服管理条例》,其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指出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二)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三)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这是我们发稿前两个小时

的网络截图


在某宝首页输入“07式”

会立即出现

各种各样的关联词语



点击搜索后

则会出现很多

出售军品的店铺

从军帽到军装

再到配饰

一应俱全、应有尽有



点击进入店铺后

可以看到

店铺的宣传语都包含

“正品”

“原装”

“支持验货”

等关键词



不仅种类齐全

甚至详细到了每一个军兵种

陆海空火箭军武警

一个不落



部分店家

为了避免销售军品被处罚

采用模糊商品

进店详谈的方式

让买家单独跟他沟通




不仅是某宝

大家微信的朋友圈里

也不知不觉的

被各种销售军品的

微商广告占领


网络上假军品

之所以屡禁不绝

肯定有着巨大的利益诱惑

和市场需求

到底是谁在网上制假卖假

怎样从源头上斩断造假链条

消除购买需求

需要军地有关部门

共同努力





明年的今天

售卖假军品还会在网上

如此壮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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