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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纤通信论坛二周年来临之际,总是有重大消息——CRU世界光纤光缆大会召开、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审议 应当及时淘汰落后标准

2017-10-31 王强(安徽) 光纤通信论坛

       光纤通信论坛即迎来二周年之际,总是有重大消息——CRU世界光纤光缆大会(光纤和通信电缆供应链的国际性高端会议),此次大会将于明天盛大召开——11月1日-3日在武汉。今年大会将会迎来超过700多名与会代表。为期两天的议程中将有超过30个精彩演讲报告。演讲嘉宾是来自世界各地的业内领军人物。


为迎接这一盛会,坛主调整工作安排,并期待参会中与各位佳共叙光纤通信的大发展,并协商密集的标准制定工作,而就在今天,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10月31日上午,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本法中明确标准的复审周期,并要求标准制定部门及时淘汰落后标准,切实解决标准老化滞后问题。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中增加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充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工作中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


为保证保障安全所必需的标准项目及时立项,避免缺失,在第九条中增加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立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为减少标准之间的重复交叉和不衔接配套问题,增加一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建议,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标准进行立项、编号、复审、备案,或者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处分。


记得在五年前一次九三省级会议上,对我一个从事20多年的标准人,对于1988年12月29日修订的,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标准化法也提出个人的意见和看法,好在全国人大、政协都替我们想到了。。。。。。


由此拉开纪念“光纤通信论坛”二周年系列活动之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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