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08 | 财富传承中,遗嘱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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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是一种方式严格、内容真实、证据力较强的书证。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该条赋予了公证遗嘱绝对优先的效力,又因为撤销公证遗嘱也需要通过公证的方式,所以生活中不少人为了保证遗嘱的稳定性会选择进行遗嘱公证。
但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对此做出了重大修改,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即无论最后一份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只要存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在后订立的遗嘱都可以视为对在先遗嘱的变更或撤回。也就是说,在家就可以改变先前公证过的遗嘱的效力。
这意味着什么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刘先生与王女士是半路夫妻,为防止百年后妻子和子女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刘先生就先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妻子和女儿(刘先生与前妻所生)平均继承。后刘先生过世,女儿刘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父亲自书遗嘱处理遗产。自书遗嘱上写明财产由女儿继承80%,王女士继承20%。刘小姐表示,这是因为在父亲病重住院期间,一直是她悉心照料父亲,王女士鲜少出现,于是刘先生临终前又立了这样一份自书遗嘱。
那么,两份遗嘱如何认定?刘先生的财产应当由谁继承呢?
#现行《继承法》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自书遗嘱,故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财产由王女士和刘小姐平均继承。
#《民法典》新规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在后的遗嘱为准,故该案应以在后的自书遗嘱为准,财产由刘小姐继承80%,王女士继承20%。
但故事就这么简单结束了吗?并不!
上述案例中,王女士坚持认为,刘先生没有立过遗嘱,刘小姐拿出的遗嘱是伪造的。
经王女士申请,法院决定对自书遗嘱中刘先生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可先后选定的两家鉴定机构都因为鉴定对象的样本数量不足无法进行笔迹鉴定。
#现行《继承法》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哪怕在后的自书遗嘱笔迹难以鉴定,也不妨碍法院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判决。
#《民法典》新规
在后的自书遗嘱效力优先于在先的公证遗嘱,此时自书遗嘱的真假便直接影响了继承的公平性。尽管王女士否定遗嘱的真实性却无法提交任何反证,法院只得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故此,《民法典》后,哪怕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基于其强证据性,也建议立遗嘱人将最后一份遗嘱进行公证,避免无谓的争夺和诉讼,不仅消耗精力钱财,也破坏家庭和睦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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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份遗嘱建议公证
安心传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