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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09 | 明确了!三类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陈婷 韩战法税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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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夫妻之间“假离婚、真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较为多发,因此2003年12月最高法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了: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分别财产制的除外。


尽管该条较好遏制了夫妻恶意逃债“坑”债权人的社会现象,但随之而来的却是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恶象。实务中未举债一方配偶承担大额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不知情配偶的权益。



有鉴于此,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明确“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加重了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该条规定了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即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以下分别举例说明这三种类型:



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应和张某共同承担60万的债务吗?


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最基础的情形就是双方基于共同签字等共同意思的表示来形成共同债务。


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较大额度的信贷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名,一方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的,也必须提交经过公正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而对于那些可以事后追认的情形,除了采取书面形式追认,也支持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


本案中,李某在债务形成事后,对该笔借款表示支持。应认定李某事后追认了这笔夫妻共同借款,所以李某应共同承担60万的债务。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该一起承担这笔债务吗?


通常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衣食住行、必要的交往应酬、医疗费用、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债务等。


案例中,尽管张某借钱是为了治疗自己父亲的疾病,但李某和张某组成一个家庭,李某应协助张某履行赡养的义务。如果李某拒绝支付张父的医疗费用,则张某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得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该对这笔借款负责吗?


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即夫妻双方是否都在公司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均为股东;夫妻一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为家庭唯一收入来源等。


案例中,李某作为张某公司的股东,应当认定该笔50万借款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此外,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但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通常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产生,典型的包括家庭装修、物业投资支出等。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严格认定,对于债权人一方而言,促进其承担起审慎注意义务,尤其是涉及到大额债权债务时,引导夫妻双方进行“共债共签”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而对于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可不要以为法律将举证责任都课以债权人。目前实践中一般掌握的是,如果未举债配偶一方已经基于债务受益,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这也提醒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对于那些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最好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除了本条规定的三种基类型,还可能有其他种类,例如夫妻共同侵权所负的债务、夫妻因被监护人侵权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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