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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彩礼成为过去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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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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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林先生在网上认识了李女士,图片中的李女士面容姣好,身材纤细,林先生对李女士好感有加,在对李女士有了多一点了解后,林先生决定约李女士见面,两人见面后,相谈甚欢,情投意合,不久后便步入婚姻的殿堂。


婚后,林先生无意得知,李女士姣好的面容竟然是整容所得,林先生顿时感到难以接受,自己的女神竟然不是天生丽质,又担心起以后两人生下的孩子的容貌。


正是新婚甜蜜如糖的时候,林先生却做出惊人的举动,决定起诉离婚,并要求李女士返还彩礼30万!


且不感慨林先生对待婚姻的草率,让我们来看看林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民法典》是否禁止收取彩礼?


根据《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借婚索取财物”中的财物是指彩礼吗?这意思是以后结婚都不能收取彩礼了?其实这是误解了该法律条文,该规定意在打击封建社会“卖女儿”的陋习。


事实上,《民法典》和原《婚姻法》一样,网络上流传的“民法典时代,将禁止农村索要彩礼”的说法纯属是某些自媒体为了博人眼球,赚取流量。


彩礼是我国民间约定俗成的习惯,由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有着美好的寓意,而借婚索取财物是以婚姻之名索取天价不合理的财物,严重剥夺男方选择的自由,因而为法律所禁止。



已经给出的彩礼什么情况下能要求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哪怕男女双方已经见过家长,甚至同居了好几年,一直以夫妻名义互相称呼,周围的人也都清楚。但只要双方没有经过婚姻登记这一行政确认,他们就没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此时男方请求返还支付的彩礼,应予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法律上,男女双方形成了婚姻关系,但事实上,双方却没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由于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要求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即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或者在离婚后提起,若是在离婚后提起,应当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若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则有绝大多数的可能会失去胜诉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认定为经过共同生活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江苏高院指导观点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个条款适用于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法院会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此外,男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那怎样才会被认定为生活困难呢?司法实践中是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的,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综上,鉴于林先生和李女士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林先生也不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因而林先生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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