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个人债务会变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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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人们惯有的认知就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与之对应的婚前债务也属于个人。
个人债务如果可以转化成夫妻债务,那岂不是意味着本应由婚前一方承担的债务尤其是房贷、彩礼贷这种大额债务现在需要双方一起承担,这对于未做好准备或者经济并不富裕的另一方来说,无疑是飞来横祸,凭空给自己增添无穷烦恼。
然而法律和生活常识之间不是完全一致的,从法律关系上看,还真的有那么几类个人债务可以转化成夫妻债务。
一、婚前一方债务归属的认定
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通常只针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发生效力。
对于涉及多人的连带债务,要么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一起承担并通知债权人,要么是承担连带债务的当事人具备共有关系,如婚姻关系、合伙关系等。
夫妻双方在结婚前,不具备家庭关系的连结,彼此各是独立的个体,原则上以个人的财产对抗风险,享受利益。
婚前若双方并未向债权人作出想共同承担债务的承诺,那债权人只能向与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债权人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债务人结婚而扩大到债务人的婚姻对象上去。
因此,原则上婚前一方所负之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责任不能及于婚后的配偶。
二、个人债务混同成夫妻共同的情形
尽管通常做法是,以结婚登记为划分债务归属的时间点,登记前为个人债务,登记后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个人债务可以变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情形一
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之所以两个独立的人在结成夫妻关系后,对外共同承担债务,究其原因是两人共同生活,共同支配财产并从中受益,因此若一方为结婚而对外发生借款(如为购买、装修婚房,购置黄金等彩礼,举办结婚典礼),或者其婚前借款已在婚后转为共同财产,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实际上该笔婚前借款的收益是由夫妻双方实际分享,因此基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该个人债务也应当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举例说明:婚前一方向银行借款买房,只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剩下的部分婚后由夫妻双方一起偿还。
尽管该笔房屋贷款是婚前个人申请的,按理说该属于个人债务,但由于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双方都有从该笔债务中受益,因此房贷未偿还部分在婚后转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双方离婚,则房屋价款仍未付完部分,再度转为房屋产权人的个人债务。
情形二
婚后配偶作出共同承担债务的承诺
共同承担一笔个人债务可以是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并通知债权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放在婚姻关系中,婚后配偶一方如果积极主动加入另一方的婚前债务,并且债权人对此行为知情,则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就可以变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如何避免个人债务婚后混同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的约定划分彼此的义务。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外负债,会形成对外对内两种法律关系。对内,因为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因此若有共同债务发生,夫妻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其债务。对外,若债权人不知道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一起承担;若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则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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