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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最低工资标准全面上调,达不到可投诉!
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全面上调。我市市区(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4元;盘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按照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此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分为四档。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方面,一档标准调整为1620元,二档标准调整为1420元,三档标准调整为1300元,四档标准调整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方面,一档标准调整为16元,二档标准调整为14元,三档标准调整为11.8元,四档标准调整为10.6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综合考虑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城镇登记失业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原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等因素,此次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中,我市市区(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按省第二档标准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4元;盘山县按省第三档标准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的一个最低限额,是一条底线。任何与企业、非民办组织、机关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如果工资收入达不到我市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都可以直接到我市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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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盘锦日报
监制 | 刘宣成 主编 | 张战
编辑 | 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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