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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被告因远程锁定他人苹果手机569部,并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获刑!
澎湃三明据三明中院消息,尤溪法院审结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远程锁定他人苹果手机569部,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余某某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
来源:澎湃三明整理自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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