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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工作需要,永安2男子却因私藏雷管和炸药悲剧了...
本是正经承包煤矿矿井的清理爆破工作,却私自藏匿用剩的雷管及炸药,永安俩男子因此触犯刑法。这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图文无关)
黄某垣系福建省永安市人,2017年3月底的一天,其从罗某处承包了某煤矿矿井的巷道清理和工作面采煤,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已于2016年12月31日过期。
4月,因巷道清理需要,黄某垣通过煤矿管理人员从矿部一楼仓库取得三袋硝铵炸药,与其之前从永安市槐南镇一名贵州工人处取得的5枚雷管一起存放在该矿井内,后在巷道清理爆破作业中使用了1枚雷管和若干条炸药。
1个月后,黄某荣合伙加入了黄某垣承包的矿井作业项目,后在第二次巷道清理爆破作业中,黄某荣负责安全指导,黄某垣又使用了1枚雷管和若干条炸药,并将剩余的16条炸药和3枚雷管藏匿于二人合伙承包的矿井内以便日后使用。
(网络配图)
11月,大田县公安局在该矿井内现场查获炸药16条(共重2.39kg)和雷管3枚,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雷管3发属于雷管类爆炸危险品,炸药2条属于硝铵类爆炸危险品。次日,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垣、黄某荣违反民用爆炸物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炸药2.39千克、雷管3枚,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处黄某垣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判处黄某荣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法官提醒
爆炸物品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的生命及财产造成较大杀伤力和破坏力,非法储存爆炸物即使未使用的,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大田法院、大田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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