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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看待“离婚冷静期”的立法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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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离婚,很多人都无法冷静。

还有十几天,新中国第一部带“典”字的法律——民法典将正式施行。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近日,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与此前相比,离婚程序中新增了“冷静期”。

民政部的这份文件让“离婚冷静期”话题又一次冲上热搜。在不少网友看来,“离婚冷静期”意味着离婚的难度加大了,会给未来离婚当事人造成负担。甚至还有人担心,30天的冷静期内如果发生家暴怎么办?


“离婚冷静期”是否真的会对离婚造成根本性影响?民法典中为何要规定这个制度?该如何正确看待“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能否在实践中发挥其所承载的功能?记者近日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


防止轻率离婚 

“离婚冷静期”正式入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规定中的30天时限,即社会热议的“离婚冷静期”。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这个法律规定当事人冷静思考离婚问题的期限为“离婚冷静期”。


据了解,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只是名称有所不同。比如,英国叫离婚反省期、法国叫离婚考虑期、韩国叫离婚熟虑期、美国叫离婚等候期等。其目的是对离婚进行干预,降低离婚率,对婚姻的瓦解起到一个缓冲作用。

那我国民法典为何要规定“离婚冷静期”?该条款的目的何在呢?“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目前社会上经常发生的所谓‘闪婚闪离’,尤其是‘冲动离婚’现象。比如,有的夫妻早上打架下午就去离婚。为了减少这种现象,民法典就从制度上进行了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龙俊说。


据介绍,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以来,我国的协议离婚中出现了很多突出问题。比如,离婚率呈持续上升趋势,协议离婚比例逐渐提高,尤其是离婚当事人婚龄短,冲动型、轻率型离婚屡见不鲜,数量增加。而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修改,进一步简化了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和审查程序。与此同时,婚姻登记部门缺乏必要的限制措施,导致冲动型、轻率型离婚的数量进一步增加,由此出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离婚高峰。


为防止轻率离婚,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纷纷提出议案、建议或提案,建议修改法律,对此问题予以解决。社会各界呼声也很高。对此,全国人大立法部门十分重视,进行了深入调查,开展了广泛的论证研究。在形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征求意见稿时,就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而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中也得到了多数赞成。最终,这一内容经过几次修改也更加完善。


不必过度解读

应正确看待冷静期

细心观察不难发现,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婚姻家庭编而言,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龙俊看来,问题背后折射出对我国离婚制度到底应当过宽还是过严思路的争议。


“婚姻自由和家庭至上这两种价值观,一直有碰撞。”龙俊告诉记者,学界对此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举证难度大,我国诉讼离婚太难,希望立法能对我国离婚制度进行宽松化调整,使离婚更加便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太容易,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的规定太宽松,应加以限制,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从而增强家庭的稳定性。



如何正确解读民法典对离婚的态度?“民法典对离婚问题所秉持的态度就是,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给有挽救可能性的婚姻多一次挽救的机会。虽然这个限制可能会稍微增加一些理性人离婚的成本,但是对于挽救不理性的离婚可能多少会有些作用。与此同时,对于真正已经丧失挽救可能性的婚姻,该判离的时候就应果断判离。”龙俊说。


在龙俊看来,单纯认为民法典出台之后离婚难度增加,是一种过度的解读。“总体上来说,民法典实际上对离婚采取的是非常温和的态度,还是坚持了婚姻自由,仅仅只是对冲动离婚增加了一个程序性的小限制而已。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理智地想离婚,即使有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除了稍微麻烦点要跑两次婚姻登记机关以外,基本不会有真正实质性的影响,无非也就是需要再等一等,并没有像网络热炒的威力那么大。”


龙俊同时解释说,“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才会一起到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如果有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至于担心冷静期期间会发生家暴,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情形下,协议离婚中很少会出现家暴。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公众关注的“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问题,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近日也作出回应称:“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因此,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



拓宽实现路径

助力冷静期实现功能

有了“离婚冷静期”,意味着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起30日内,应当冷静、理智地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考虑,考虑是否以离婚方式解决夫妻矛盾,考虑离婚对自身、对子女、对双方家庭、对社会的利与弊,避免冲动行为。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离婚冷静期”真正发挥减少轻率型离婚、冲动离婚的作用,还必须要有具体的实现路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由政府投入建立专业的组织与有关部门携手共同对当事人进行婚姻家庭辅导,具体包括对婚前、婚后以及婚姻危机的处理等各个方面。在冷静期期间,婚姻登记机关并不是坐视不理,而是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谈心谈话,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实际状况,判定是否为危急婚姻,哪方责任大,过错在谁等。通过积极调解,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关系,也为以后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作充分准备。

“‘离婚冷静期’不仅是对自己与配偶的感情进行检视的机会,更是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安排、儿女照顾,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问题的协议予以考察观察的期限。”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认为,“离婚冷静期”的存在,是一个可以让婚姻更谨慎、更能抚慰子女心灵、为孩子提供更全面的生活照料、财产安排更合理减少日后纠纷的一个制度安排,可以真正让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冷静协商,妥善解决婚姻内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为了实现“离婚冷静期”所承载的法律功能,让民法典有效贯彻实施,陈海仪建议,一方面可以引入更多的专业力量,对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的家庭进行法治引导、心理疏导。另一方面,民政部门可以借此提升婚姻教育的专业能力,提高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的多元化解婚姻家事矛盾的综治能力,减少因离婚时缺乏引导疏导而导致的后续离婚协议纠纷和诉讼增多的情况。(法治日报 朱宁宁)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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