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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央行等七部委叫停ICO:本质为非法融资!

2017-09-04 法询金融

声明丨本文解读部分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常淼。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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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刚才,央行、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和三会联合发布公告,叫停ICO,并宣布停止所有服务,并吊销违规平台营业执照:



公告不长,但是非常精炼,总体而言说了九件事:


1、代币发行融资的定义:

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


2、代币发行融资的本质:

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


3、代币发行融资涉嫌犯罪:

  • 非法发售代币票券

  • 非法发行证券

  • 非法集资

  • 金融诈骗

  • 传销等


4、代币或“虚拟货币”的地位:

  • 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 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5、各类ICO应立即停止:

  • 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

  • 拒不停止代币发行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6、所有平台立即停止服务:

  • 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虚拟货币”间的兑换

  • 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 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7、违规平台的下场:

  • 电信主管部门:关网站关移动APP

  • 网信部门:令APP在应用商店下架

  • 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8、金融机构和非银支付机构:

  • 不得直接/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 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

  • 不得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 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9、社会公众:

提高警惕,别交智商税。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后记:---


华夏大地上,因为最近的数十年中,见证了太多光怪陆离的时代,很多人以为自己只是不断错过,于是总是试图抓住任何一个见到的可能是“一夜暴富”“时不再来”的机会。

殊不知,自己只是将浪尖上反射的光芒,当作了那是璀璨的宝石或珍珠。

海里确实有珍珠,也会被浪潮拍打上岸。

但99.99%的人,能在海边见到的,只有随处可见的海贝,和阳光下依旧闪耀的海浪、水珠和泡沫。



我这里不谈关于区块链、ICO的技术性知识。

为什么?

因为现在火起来的,都是些借高大上的技术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各种“局”。就算不是全部,说有九成也必然是不为过的。

有的时候,无知不是最可怕的,而自以为已知才是真正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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