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院: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丨律法点评
声明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共同经营的行为。同时,在双方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内,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24年,50万法律人都在关注
↓↓↓等待您的品鉴↓↓↓
2024年,50万法律人都在关注
↓↓↓等待您的品鉴↓↓↓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
选择留言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