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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违法行为不归工商部门监管!

2018-02-06 法商之家 中所法律咨询


部分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的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仅供参考,如有修订请以最新法规为准)


1、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站场(含客运站场、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举报,行政许可,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不受理,


2、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含客运、货运),如何查处?

摘要: 举报,行政许可,道路运输,不受理

内容: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依《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关键词:举报,音像制品,不受理

 

4、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如何查处?


不属工商部门职能,由工业产品生产行政许可部门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举报,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不受理

 

5、未经许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如何查处?


不属工商部门职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关键词:举报,行政许可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不受理

 

6、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举报,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受理

 

7、未经许可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举报,行政许可,查处,商业保险,不受理

 

8、未经许可从事保险代理、经纪业务,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举报,行政许可,查处,保险代理,经纪,不受理

 

9、保险公司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关键词:举报,行政许可,查处,保险业务,不受理

 

10、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宠物医院),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举报,行政许可,动物诊疗,不受理

 

11、未经注册从事兽医诊疗活动,如何查处?


不属工商部门职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举报,行政许可,兽医,不受理

 

12、未经许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如何查处?


不属工商部门职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畜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畜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关键词:举报,行政许可,种畜禽,不受理

 

13、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职能,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举报,行政许可,证券业务,不受理

 

14、未经许可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职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种子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种子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关键词:举报,行政许可,种子生产经营,不受理

 

15、未经许可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如何查处?


不属工商部门职能,由盐业主管机构依《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16、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关键词:举报,行政许可,烟花爆竹,不受理

 

17、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经营活动,如何查处?


由工商部门依《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举报,无照经营,行政许可,文物商店,不受理

 

18、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何查处?


不属工商部门职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关键词:举报,行政许可,食品,不受理

 

19、未经许可生产烟草制品,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关键词:举报,行政许可烟草生产,不受理

 

20、未经许可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关键词:举报,行政许可烟草批发,不受理

 

21、未经许可从事烟草制品进出口业务,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关键词:举报,行政许可烟草进出口,不受理

 

22、伪造、变造营业执照或公章,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公安机关依《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关键词:举报,伪造营业执照,伪造公章,不受理

 

23、销售过期、变质的或失效的化妆品,如何查处?


不属工商部门职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关键词:举报,假冒伪劣,化妆品,不受理

 

24、销售无进网许可证的手机,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职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举报,产品质量,无进网许可,手机,不受理

 

25、销售盗版音像制品(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关键词:举报,盗版,音像制品,不受理

 

26、预包装食品没有标注成分或配料表,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食品安全法》查处。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关键词:举报,预包装食品,成分,配料表,不受理

 

27、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如何查处?


不属工商部门职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举报,文物,不受理

 

28、销售伪造的邮政专用品或冒用邮政专用标志,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邮政管理部门依《邮政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邮政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举报,邮政专用品,伪造,专用标志,不受理

 

29、销售假药,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关键词:举报,假药,不受理

 

30、销售劣药,如何查处?


不属工商部门职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关键词:举报,劣药,不受理

 

31、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保健食品,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依《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关键词:举报,保健食品,不受理

 

32、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以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举报,商品房,合同标的物,销售,不受理

 

33、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如何查处?


不属工商部门职能,由检验检疫机构依《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关键词:举报,进口食品,不合格,缺陷,不受理

 

34、未经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但在商品外包装标注“纯天然”、“有机”字样,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举报,有机产品,纯天然,有机,不受理

 

35、化妆品标识夸大功效、虚假标示,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查处。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关键词:举报,化妆品标识,夸大功效,虚假标示,不受理

 

36、化妆品标识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查处。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关键词:举报,化妆品标识,医疗作用,不受理

 

37、化妆品标识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如何查处?


不属工商部门职能,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查处。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关键词:举报,化妆品标识,误解,混淆,产品名称,不受理

 

38、A电信运营商与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协议,小区内只能允许A电信运营商布设宽带网络,不允许其他电信运营商的布设申请,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电信条例》查处。


 依据《电信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以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关键词:举报,不正当竞争,电信运营,限制,不受理

 

39、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上网,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文化行政部门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查处。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关键词:举报,网吧,未成年人,不受理

 

40、商家非法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公安机关依《治安处罚法》查处。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非法限制他人 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举报,人身自由,不受理

 

41、化妆品标识没有按规定标注或伪造、冒用厂名厂址,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查处。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关键词:举报,化妆品标识,生产者名称地址,不受理

 

42、化妆品标识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查处。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关键词:举报,化妆品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受理

 

43、化妆品标识没有标注净含量,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查处。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关键词:举报,化妆品标识,净含量,不受理

 

44、化妆品标识没有标注成分表,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查处。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关键词:举报,化妆品标识,成分表,不受理

 

45、化妆品标识没有标注产品标准号或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查处。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关键词:举报,化妆品标识,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受理

 

46、化妆品标识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查处。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关键词:举报,化妆品标识,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不受理

 

47、预包装食品没有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食品安全法》查处。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四)保质期;……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关键词:举报,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受理

 

48、预包装食品没有标注贮存条件,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食品安全法》查处。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六)贮存条件;……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关键词:举报,预包装食品,贮存条件,不受理

 

49、预包装食品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食品安全法》查处。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关键词:举报,预包装食品,生产许可,不受理

 

50、农产品使用添加剂未标明添加剂名称,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查处。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查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关键词:举报,农产品,外包装标识,添加剂,不受理

 

51、农产品未按规定标注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内容,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查处。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查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关键词:举报,农产品,外包装标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受理

 

52、商品外包装标注虚假商品条码,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查处。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以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关键词:举报,商品外包装标识,商品条码,不受理

 

53、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消防法》查处。


 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关键词:举报,消防产品,不合格,使用,不受理

 

54、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查处。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查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查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关键词:举报,农产品质量,标志,不受理

 

55、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如何查处?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查处。 


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关键词:举报,产品标准,认证标志,证书,不受理

 

56、标题: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如何查处?

摘要: 举报,产品标准,认证标志,不受理

内容: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查处。


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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